非人类中心主义视阈下的动物保护主义观点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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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仅认可动物的外在价值,忽视其内在价值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是错误而又不严谨的,长久下来必将给人类社会带来惨痛的灾难。环境伦理学中的动物保护主义观点实现由人类中心主义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变不仅具有可能性,还具有必然性。处理人与动物关系的正确态度应首先从同时承认动物的内在价值与其存在合理性,并将其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放在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内看待的立场出发,树立正确的观念。在这一理念的演进过程中,动物保护主义的观点先后经历了从动物福利主义与动物权利主义,到生物中心主义,再到生态中心主义与物种保护主义的转变。但值得思考的是这些主义真的能称得上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吗?真的能经得起人类中心主义的质疑吗?真的能落实到实践中吗?文章对此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非人类中心主义;动物福利主义;动物权利主义;动物保护主义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21)04-0029-04
  [收稿日期]2021-05-10
  [作者简介]田郭,郑州大学哲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管理伦理学;魏长领,郑州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伦理学、马克思主义哲学。
   对自然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认识与态度决定了不同时期、不同派别环境伦理学的基础,进而也影响了不同的动物保护主义观点。人类在谈论自然的价值时,往往首先从自身这个行为主体出发,以自然物对自身实现目的的有用性这种外在尺度作为依据来衡量自然本身的价值,并将自然这种能帮助人类实现自我生存发展需求的能力称为自然的工具价值或外在价值。举例来说,从自然所提供的可供居住的空间、可供食用的家禽、可用作燃料的石油到可呼吸的空气,均是自然可提供的外在资源价值。但在承认自然所拥有的外在价值的同时,必须认识到在满足人类需要的前提下所承认的的自然的价值也正体现了人类本身对自然价值的依赖性。而自然本身作为一个在人类出现以前就能做到自给自生、养育万物的完整生态系统,必然是具有其内在价值的。环境伦理学意义上的内在价值构成,是指其本身就具有善性质的事物,即“善事物本身”,这類事物本身作为独立的主体就具有善的性质,因而它具有“内在价值”、“内在善”或者说“目的善”。
   人类作为人类语言体系的主体,在生存与发展中,势必首先从自身角度出发,势必首先以满足自身生存需要为主,在这样的语境下,在价值判断体系中侧重自然的外在工具价值是必然的。就像狮子为了生存,见到羚羊不会首先欣赏其独立的内在价值、欣赏其美,而是会首先判断其作为食物的价值并驱动本能将其捕食。但正如历史上每一个恣意发展的物种最后都会惨遭自然淘汰一样,人类若想获得长久安定的发展,必然需要跳出人类的主观立场,以更广阔的视角去理解自然的价值,这也就是动物保护主义观点转向非人类中心主义何以可能的必然性。在意识到这种转变的可能性与必然性的基础上,动物保护主义的观点若想真正实现由人类中心主义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变,必须首先转变以往单方面承认自然的外在价值,忽视其内在价值的错误观点,应同时承认二者的存在合理性并将二者放在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内看待其关系。从这样的立场出发,动物保护主义的观点先后经历了从动物福利主义与动物权利主义,到生物中心主义,再到生态中心主义与物种保护主义的转变。毫无疑问这样的转变具有进步性意义,但值得深思的是其是否能真正经得起人类中心主义的质疑,是否能为实践的进步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一、动物福利主义与动物权利主义
   动物福利观念的出现源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单纯将所有动物视为人类社会的所有物以及社会发展的必然消耗品的观点造成了惨重的恶果。一方面动物惨遭迫害,物种灭绝速度加快。虽然物种灭绝是正常的自然规律,但生物学家威尔逊研究表明在人为干扰下每天有大概10余种物种灭绝,每年大概有5000种物种灭绝,这一速度是无人类干扰下物种灭绝速度的一万倍。[1](P105)另一方面,在无任何道德或法律的约束下,人类为了自身利益对动物做出的行为越来越超越社会的道德底线,人们意识到必须改变传统的思想与观念,建立新的道德评价标准来约束这一行为。在当时社会,人们为了获得肉质更为鲜嫩的嫩牛肉,不惜在小牛犊刚出生时就将其圈养在极小的围栏中,为了限制它们活动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肉质的鲜嫩,围栏甚至可以小到牛犊无法躺下或者转身,这样的行为的后果是这些小牛犊往往只有极其短暂的生命。[1](P126)这样的行为本身早已超越了人类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在这样的环境逼迫下,学者们开始关注动物除去对于人类而言有用的外在价值以外,其自身独立的、完整的内在价值,进而诞生了动物福利主义。关于动物福利,教科文组织曾明确提出动物的五项需得到保障的福利:生理上免遭挨饿的痛苦、卫生方面免受疾病的痛苦、环境方面有较舒适的环境、行为方面有释放天性的自由、心理上减少忍受恐惧和焦虑的机会。动物福利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1976年美国人休斯提出动物福利概念,指出动物应该在精神层面与生理层面均享有与其外在环境相和谐的的福利,具体表现为精神层面的健全与快乐与生理层面的健康与免遭痛苦。休斯的观点一反以往的人类中心主义视角,提出了人类除了使用动物的工具价值之外更应保障其福利并尊重其本身,这种转变无疑是有进步意义的。但从理论上看“福利条例”似乎只适合那些饲养在农场的动物,对于野生动物来说并没有适用性。另外,并不反对人类食用动物这一观点一方面体现了对人类生存需求的认可,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其并不彻底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弊端。在实践层面,动物福利主义也处处面临难题,毕竟该怎么能让农场主保障每头牛的心情愉悦呢?到最后这样的条款与其说是为了保证动物的福利,不如说只是为了提高肉的品质,以满足人类不断扩张的欲望。
   动物福利主义随着其理论的不断完善逐渐发展成为了动物权利主义。从道德扩张主义的角度来看,应当赋予人类以外的存在物比如动物一定的权利,动物除了语言体系之外与人类有着最相似的感官系统,对快乐、痛苦等都有非常明确的表达方式,因此更接近于人类对“有生命存在物”的认识。正因为如此,很多哲学家都认为应该承认动物所拥有的权利,给予其生存必要的权利以明确保障。    有关动物权利主義的观点最早可追溯到法国哲学家卢梭,在其看来,基于承认动物有知觉的基础,我们人类应当去尊重其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即不被虐待的权利。在这之后,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又将动物能感觉到疼痛作为判断的基础:“当一个事物倾向于增大一个人的快乐总和时,或同义地说倾向于减小其痛苦总和时,它就被说成是促进了这个人的利益,或为了这个人的利益。”“就整个共同体而言,当每一项行动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功利原理,或简言之,符合功利。”[2](P59)这就是在坚持功利主义最大化幸福和最小化痛苦的原则的前提下,反对对动物的伤害。边沁的观点要求人们对遭受痛苦与折磨的动物心怀怜悯,意识到这种行为本身的非正义性,以要求自身规避这种行为,从而实现对自身道德性的提升,试图以此来突破动物保护主义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鸿沟。但这种观点实则以人类对疼痛的感受作为标准来类比动物的感受,并希望以此来实现对人自身的塑造与提升,把捍卫动物的权利最终落脚到对人类自身道德水平的提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变,但其根本上并未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局限。
   彼得·辛格在边沁的基础上发展并普及了“物种主义”,认为道德身份是基于物种成员平等的,因此认为动物的所有利益与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要尽可能满足动物对享受快乐的诉求、减少其不必要忍受的痛苦。由此,在其书《动物解放》中辛格认为正如历史上我们反对任何人类社会中的不公平一样,我们必须反对人类长期以来对非人类动物的暴力行为,停止对动物的迫害继续发生。[3]在这之后,哲学家汤姆·雷根编写了《为动物权利辩护》一书,提出了明确的动物权利观。在雷根看来,仅仅关注动物所感受到的痛苦与快乐无疑是不够的,应该首先肯定每一个独立的生命主体都有其固有的价值,在这样的基础上,人类与任何动物都一样,具有一样的“道德权利”。由此,给予相对处于劣势的动物更多的关怀无疑是理所应当的。辛格与雷根对动物权利主义的发展无疑具有进步性,但这种从功利主义立场出发的道德扩张主义也必然存在缺陷,它并不能合理解释论证功利原则与平等原则之间的必然联系,尊重保护每个动物的权利并不一定能达到最大量群体的最大化幸福。同样,最大部分群体的最大化幸福也不能一定只能通过保障动物的权利来实现,当人与动物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势必也需要牺牲一部分物种的利益,更何况,这样的冲突往往是常态的。
  二、生物中心主义
   如果说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观是推进了道德权利的边界,承认动物拥有道德地位以及相对应的道德权利,但忽视了非动物生命的道德权利,因而是并不完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那么施韦泽的“敬畏生命”生命中心思想与保罗·泰勒的“尊重自然”环境伦理观就是对其的进一步发展与扩张。施韦泽提出要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必须将生命观放置于比世界观更高的位置,认为必须提高生命存在的地位,以是否拥有生命作为判断是否拥有道德地位与权利的依据,这就将道德身份扩张到了非动物存在物的身上。但其思想因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持和严谨的论证过程,最终只能在神学领域寻找答案与归宿。在这之后,保罗·泰勒吸收了雷根与施韦泽思想中的进步因素,并弥补了其不足。一方面,泰勒将道德身份的范围推至了有生命的任何存在物,并强调了个体存在物的道德权利;另一方面,泰勒从生物学领域为其环境伦理思想寻找到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弥补了施韦泽生物中心思想的遗憾。泰勒的环境伦理学思想主要围绕其生物中心世界观展开,认为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应首先诉求对待自然态度上的转变。为了顺利展开其理论体系,泰勒引入了道德代理人与存在物的内在价值两个重要的概念,认为只有道德代理人充分认识到存在物的内在价值,并以此来作为判断存在物是否有道德身份的依据,才能真正实现其对待自然的态度或者说世界观的转变。在这里,存在物的内在价值就是开篇所说的存在物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善”、“目的善”,是独立的、自明的,不需要借助任何外力或者依靠任何其他存在物就能拥有的善。从这个角度出发,泰勒的动物保护主义观点摆脱了仅从群体角度出发的局限性,将道德身份的扩张落在了每一个独立个体的身上。举例来说,当我们以存在物的内在价值作为依据时,我们讨论的不再是饲养牛、羊或者野生狼这样群体概念的道德身份,而是牛圈中的每一头牛和森林里的每一匹狼的道德身份。与此同时,泰勒也进一步解释了存在物的内在价值与固有价值之间的区别。内在价值可以说是任何有生命的存在物所必然具备的先决条件,换句话说,不论人类是否意识到或者承认其内在价值的存在,都不能改变其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固有价值是否存在则取决于道德代理人的态度,如果道德代理人选择以尊重的态度对待一存在物时,其就具有固有价值;反之则不然。在这样的理论前提的铺垫下,人类尊重每一个动物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试想,如果一头牛与我们任何一个人一样,在具有生命的前提下具有其内在价值与固有价值,那么就没有任何理由选择去尊重人类而不去尊重这头牛。因此,任何伤害破坏动物的行为都如同伤害人类一样,是违背道德原则的。由此,泰勒提出人类对于动物或者自然界的态度应首先以尊重的态度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处理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发生冲突时的优先原则:补偿正义原则、分配正义原则、对称原则、防御原则、最小错误原则。
   总结来看,泰勒的生物中心主义的确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保护观点找到了有力的理论依据,进一步摆脱了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依赖,但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三个严重的问题:1.割裂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不干涉原则”虽动摇了人类的中心地位,但同时也把危机时刻人类帮助自然的权力也剥夺了。森林发生大火人类只能观望无疑就像邻居着火却不相救一样,不符合道德的要求,更与其保护自然的初衷相悖。2.割裂了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以个体存在物为依据的生物中心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类与动物之间的区别,进而也削弱了人类中心主义存在的理论前提。但只承认个体是唯一真实存在物,否定群体具有固有价值,只承认每头羊的道德权利,否认羊群的道德权利,也就否定了人类有对羊群有一定保护责任,无疑陷入了极端的个体主义。3.割裂了现实与理论之间的联系:以作为分配正义原则与最小错误原则的补充而出现的补偿正义原则来说,如要在现实中给予每一个权益受到损害的生物一定的补偿,那往往会导致任何人类活动都寸步难行的局面,毕竟就连人类所走的每一步路都有可能导致小型昆虫的牺牲,更何况该以什么为准则来计量需要做出的补偿呢?   三、生态中心主義与物种保护主义
   现代以来,环境伦理学领域比较主流的动物保护主义观点有亨利·大卫·梭罗的生态中心主义与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物种保护主义。梭罗的早期环境伦理学思想充分受到了爱默生的影响,并在实践层面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与从弱化物种意识、提高生命地位的生物中心主义不同,梭罗认为应该以整体的眼光看待自然界,应该认识到自然界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而每一个人或者每一个动物都只是构成这个大整体的一个部分。就像对于水杯这个整体来说,杯盖与杯身都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从地位上看没有任何不同。对于这个庞大的整体而言,人类在自然界的地位与动物在自然界的地位是同样的,唯一不同之处就在于两者扮演的角色与承担的功能不同。从这个理论前提出发,尊重人类的所有权利就没有理由不尊重动物的所有权利。而在自然这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中,人类与动物一样,平等地生存、平等地使用自然所提供的资源。由此,为实现这样的生态中心主义,人类必须改变以往傲慢的自我中心态度,以谦逊、友善的态度去对待生态系统中任何一个活着的生物,要对待每一个动物就如同对待自己一样。
   而物种保护主义产生于生物多样性惨遭破坏、原有生物链遭到威胁甚至出现局部断链现象的环境灾难逼迫下。由于这种被打破的平衡可观测可衡量,更由于其刻不容缓的紧迫性,物种保护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这种观点首先同样认可在不威胁生态平衡的情况下合理食用动物,但当某种物种面临灭绝的可能性时,物种保护主义同样支持人为干预,对该物种进行保护;同样,当某种物种面临繁殖过多过快并严重威胁到其他物种的生存时,支持对该物种进行人为灭杀以保持生态环境的整体平衡。值得注意的是,物种保护主义其实归根结底还是对物种内个体的保护,认为只有保护好物种内动物个体的利益才能真正保护好整体物种的安全。物种保护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认可与重视加速推进了动物保护相关内容的法律化、规范化进程,保护动物、解放动物终于不再仅仅是理论层面的空谈,而逐渐变得有据可循、有法可依。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提出要“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明确规定有关保护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相关内容,并细化相关法律责任,到国际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倡导“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以上这些公约、条文在实际落实过程中,确实能有效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减缓生物多样性锐减的进程。但这种动物保护主义依然存在缺陷。因为这物种保护主义是在受人类社会快速膨胀影响,物种灭亡速度急剧加快,任其发展极可能影响到人类社会生存的背景下“被迫”产生的。
  四、结论
   人类中心主义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内刺激了人类了解自然、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积极性,推动了人类意识与能动性的快速发展,这样的成果最终落脚于人类社会的迅速进步。伴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一进步一方面促进了人类对自然的探索和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另一方面逐渐促使人类社会获得了更广泛的发展可能性与发展空间。在很长的时间内,人类以不断摆脱自然的限制、不断克服对自然的依赖性为目标,社会得到了飞跃性的发展。而这样的发展进步,是建立在无限消耗自然资源、杀害动物、破坏生态之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在促进人类能动性、改造自然的能力进步的同时,也滋长了人类对自然的征服欲。这一现象最鲜明的结果就是森林资源的大面积破坏、大量动物濒临灭绝和不可抵抗的全球变暖进程。人类社会在造成这些恶果的同时,也在被这些灾难反噬。而非人类中心主义正是从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是生态危机的根源角度出发,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反思,这就要求我们摆脱人类的“中心情节”,把道德关怀的对象从人类自身推及至动物界乃至整个自然界。非人类中心主义肯定所有生命体都有自行运动的规律,其内在价值是天赋的价值;对美的认识、欣赏能力并非人类独有。从这一立场出发,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保护自然、环境、生态,认为人类应该为此付出努力甚至作出让步与牺牲。而在动物保护领域,无论是不断演进的动物福利主义与权利主义,还是生物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中心主义被大众认可和接受的动物保护主义,都是在思想层面对传统人类中心地位的不断突破与发展。但从其根本来看,这些理论的出发点大多还是以人类社会的价值判断作为依据,其保护动物的最终的落脚点还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长远利益与发展,并不是为了保护非人类物种的利益。虽然这些观念的确能暂缓现有困境,但在主观动物保护意识形态并没有发生根本动摇的情况下,这些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真正促进整体生态系统的长久发展。由此,在现有环境下要想实现动物保护主义观点由人类中心主义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变,还需要经历非人类中心主义自身体系不断统一完善、不断克服实践过程中的困境的过程。
  [参 考 文 献]
  [1][美]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M].林官明,杨爱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英]彼得·辛格.动物解放[M].孟祥森,钱永祥,译.北京:光明时报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 常延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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