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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去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无论是从人民主权理论,宪政制度的建设还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政府都应该进行信息公开。相比国外信息法制的建设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可以说是起步晚,进步慢。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高效,透明责任法制民主)同时也是履行WTO的有关义务。面对这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从法律体系协调,条例本身立法内容的不清晰,拓宽信息公开的主体和申请主体等方面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