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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转让的效力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较大争议。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涉及小产权房纠纷案件复杂多样,涉案主体、法律关系各不相同,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难度。对于土地使用权不能流通而其上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变更登记的情况,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租赁权的立法模式予以解决。目前情势下,法院暂不宜受理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也不能将其作为执行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