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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法人清算期间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存在缺陷,没有有效地区分法人自愿解散与法人强制解散,导致立法相互矛盾与执法的不统一.在未来民法典中,应有效区分法人的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明确法人自愿解散进入清算期间仍具有法人人格;而法人强制解散进入清算期间,法人人格消灭,相当于非法人团体.同时需要进行相关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