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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探索出许多好做法、好经验、好模式、好路子。但必须看到,现有的做法、经验、模式和路子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和不完善的,要真正实现《条例》规定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目标,唯有构建起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才是治本之策和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