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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有关省直管县财政局: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