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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种名称为"四个羟基苯丙稀酸及其化合物"的发明在申请专利时,由于发明人认为其要求保护的是产品配方,因而固执地不向其代理人提供其产品的制备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致使其代理人在为其撰写的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未公开其化合物的制备方法,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制备得到该发明化合物,从而国家专利局以该发明无法实现为由将其专利申请驳回.请问:化工产品申请专利时,如何正确处理专利申请所要求的"充分公开"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