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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就离婚问题设置了三项救济制度,即家庭劳务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一些专家认为,该三项救济制度的设置本身存在着许多不足,实施中不能根本解决我国离婚案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此,有专家提议,设置一套符合中国国情、便于执行和操作、且能使应受救济者权利得以实现的制度,这就是婚姻保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