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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的同时在理论上又倍受争议。这种侦查手段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还存在着侵犯公民人权与自由的巨大风险,我国关于这一制度的相关内容的规定极少,学者们对这一侦查手段的适用也持不同态度。
关键词:诱惑侦查;人权;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77-01
作者简介:夏琛雨(1992-),女,汉族,陕西定边人,湘潭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进步,许多犯罪行为越来越向着智能化、隐蔽化的趋势发展,不仅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而且为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为了有效查处这类严重犯罪,许多国家先后确立了诱惑侦查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迅速查获犯罪分子,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且能够威慑犯罪,有力的预防和控制上述犯罪行为的发生。但该制度的适用也极易使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不自觉地超越、甚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人权。“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1]鉴于此,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诱惑侦查的正当性实有必要进行探讨。
对于是否应该赋予诱惑侦查以正当性,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同声音,反对者主要持以下几点理由:第一,诱惑侦查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严禁检查人员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诱惑侦查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带有诱导和欺骗色彩。第二,诱惑侦查不利于保证司法机关的廉洁性。作为一种司法力量,侦查权与审判权一样均具有被动性。正如法庭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能等案上门,居中裁判,而不能主动挑起诉讼一样,侦查机关也只能发现和追究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不能提前介入。如果允许侦查机关使用诱惑侦查的方法去侦破案件,将会导致人人自危,使普通民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质疑,甚至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第三,诱惑侦查与我国传统道德观念相背离。一个主观上有犯罪心理倾向的人,如果拉他一把,就可能使其摆脱恶念,回归到正常的生活秩序之中;如果推他一把,就可能使其步入犯罪的歧途,陷入罪恶的深渊。在这种情况下是立足于拉还是立足于推,就成为区分行善和作恶的分水岭。[2]侦查机关在面对一个主观上有犯罪心理倾向但客观上还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故意为其设下陷阱,引诱其犯罪,无异于将一个在善恶之间徘徊的人推向罪恶的深渊,这种行为应当受到谴责。
关于诱惑侦查这一制度,虽然在理论界遭到许多质疑,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但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其价值,笔者认为,对诱惑侦查这一特殊的侦查手段,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下,在不违背公民普遍认可的道德界限的情形下,应当承认其正当性。原因如下:
第一,从程序法的角度出发,刑事司法中彻底否定欺骗、引诱的因素,本身就应该受到质疑。美国刑事审讯专家弗雷德英博认为“法律并不完全禁止审讯人员在审讯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口供,这种欺骗实际上是审判人员基于其职业的特殊性质的策略和技术要求,是一种职业需要。”[3]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诱惑侦查的启动往往都是因为犯罪行为已露端倪或是已有同类犯罪行为频繁发生,即使侦查机关不及时介入,犯罪结果也会不可避免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侦查机关明知犯罪行为会发生,甚至会造成重大损害,却无法采取实际行动去避免原本可以避免的危害,这样的程序规定显然过于僵化。因此,我们应重新认识绝对禁止欺骗方法,对于一些有失妥当的法律规定,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适时变革。
第二,从司法廉洁性的角度出发,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必须推动它。[4]那么,如何去推动它呢,此时就应考虑侦查机关的行为。立案作为启动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某种程度上一定具有主动性,更准确的说是能动性。首先,诱惑侦查的主动性可以弥补常规侦查方法无法发现犯罪事实的不足。实际上,很多时候并非没有犯罪事实发生,而是因为犯罪手段的隐蔽化使侦查机关单纯凭借普通侦查方法根本无法发现犯罪事实。此时,只有变被动为主动,才能有效的发现和追究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其次,诱惑侦查的主动性可以避免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
第三,从道德观念的角度出发,在毒品犯罪,恐怖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处理这类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案件,已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难题。面对一些特殊的犯罪行为,在使用常规侦查方法难以奏效的情况下,适用诱惑侦查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如果全盘否定诱惑侦查的正当性,则很难有效遏制这类具有严重危害性质的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将诱惑侦查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与此类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巨大危害进行衡量,进而做出价值选择,这种价值选择应当说是符合世界各国的道德准则的。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任学强.论职务犯罪诱惑侦查的适用及其限度[J].河北法学,2012(9).
[3][美]弗雷德·英博.审讯与供述[M].何家弘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册)[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关键词:诱惑侦查;人权;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77-01
作者简介:夏琛雨(1992-),女,汉族,陕西定边人,湘潭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进步,许多犯罪行为越来越向着智能化、隐蔽化的趋势发展,不仅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而且为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为了有效查处这类严重犯罪,许多国家先后确立了诱惑侦查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迅速查获犯罪分子,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且能够威慑犯罪,有力的预防和控制上述犯罪行为的发生。但该制度的适用也极易使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不自觉地超越、甚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人权。“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1]鉴于此,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诱惑侦查的正当性实有必要进行探讨。
对于是否应该赋予诱惑侦查以正当性,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同声音,反对者主要持以下几点理由:第一,诱惑侦查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严禁检查人员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诱惑侦查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带有诱导和欺骗色彩。第二,诱惑侦查不利于保证司法机关的廉洁性。作为一种司法力量,侦查权与审判权一样均具有被动性。正如法庭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能等案上门,居中裁判,而不能主动挑起诉讼一样,侦查机关也只能发现和追究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不能提前介入。如果允许侦查机关使用诱惑侦查的方法去侦破案件,将会导致人人自危,使普通民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质疑,甚至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第三,诱惑侦查与我国传统道德观念相背离。一个主观上有犯罪心理倾向的人,如果拉他一把,就可能使其摆脱恶念,回归到正常的生活秩序之中;如果推他一把,就可能使其步入犯罪的歧途,陷入罪恶的深渊。在这种情况下是立足于拉还是立足于推,就成为区分行善和作恶的分水岭。[2]侦查机关在面对一个主观上有犯罪心理倾向但客观上还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故意为其设下陷阱,引诱其犯罪,无异于将一个在善恶之间徘徊的人推向罪恶的深渊,这种行为应当受到谴责。
关于诱惑侦查这一制度,虽然在理论界遭到许多质疑,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但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其价值,笔者认为,对诱惑侦查这一特殊的侦查手段,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下,在不违背公民普遍认可的道德界限的情形下,应当承认其正当性。原因如下:
第一,从程序法的角度出发,刑事司法中彻底否定欺骗、引诱的因素,本身就应该受到质疑。美国刑事审讯专家弗雷德英博认为“法律并不完全禁止审讯人员在审讯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口供,这种欺骗实际上是审判人员基于其职业的特殊性质的策略和技术要求,是一种职业需要。”[3]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诱惑侦查的启动往往都是因为犯罪行为已露端倪或是已有同类犯罪行为频繁发生,即使侦查机关不及时介入,犯罪结果也会不可避免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侦查机关明知犯罪行为会发生,甚至会造成重大损害,却无法采取实际行动去避免原本可以避免的危害,这样的程序规定显然过于僵化。因此,我们应重新认识绝对禁止欺骗方法,对于一些有失妥当的法律规定,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适时变革。
第二,从司法廉洁性的角度出发,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必须推动它。[4]那么,如何去推动它呢,此时就应考虑侦查机关的行为。立案作为启动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某种程度上一定具有主动性,更准确的说是能动性。首先,诱惑侦查的主动性可以弥补常规侦查方法无法发现犯罪事实的不足。实际上,很多时候并非没有犯罪事实发生,而是因为犯罪手段的隐蔽化使侦查机关单纯凭借普通侦查方法根本无法发现犯罪事实。此时,只有变被动为主动,才能有效的发现和追究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其次,诱惑侦查的主动性可以避免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
第三,从道德观念的角度出发,在毒品犯罪,恐怖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处理这类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案件,已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难题。面对一些特殊的犯罪行为,在使用常规侦查方法难以奏效的情况下,适用诱惑侦查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如果全盘否定诱惑侦查的正当性,则很难有效遏制这类具有严重危害性质的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将诱惑侦查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与此类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巨大危害进行衡量,进而做出价值选择,这种价值选择应当说是符合世界各国的道德准则的。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任学强.论职务犯罪诱惑侦查的适用及其限度[J].河北法学,2012(9).
[3][美]弗雷德·英博.审讯与供述[M].何家弘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册)[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