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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设想,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为了不影响一些特定行业和部分企业原有较高的医疗保障水平,允许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这一设想被明确写进国发[1998]44号文并明列费用支付项目和具体额度,学术界将这一规定解释为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称“多层次”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