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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应否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直接关系着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多数同志都主张被告人不应有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本文就此谈一些粗浅看法。笔者认为,在刑事举证责任分担上,首先应由控诉一方负举证责任,在有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被告人如果提出实体上、程序上的诉讼主张,那么他就应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是正确的。简言之,即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举证责任。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调动刑事诉讼各方面的积极性,防止空口无凭滥用诉讼权利,保证依法从重从快、稳准狠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