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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要有证据。质疑和投诉也是如此。政府采购中的质疑和投诉,是发生争议后,由供应商向具有公权力的采购人、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监督机构主张权利或者要求改正的行为。因此,政府采购中的质疑与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对程序和证据也有严格要求。
首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设计中,质疑为投诉的前置程序。这样的设计有一定合理性,它体现了争议应当尽量在采购当事人之间解决的理念。更何况,不论这一设计的合理性如何,在目前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是应当执行这一规定的。另外,供应商感觉自己的利益受损,首先还是应当寻求法定的救济渠道。舆论监督确实是政府采购中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但舆论监督还是应当转化为依法解决争议,即最终还是要依靠法定的质疑、投诉等方式解决。因此,在法定的质疑和投诉程序进行过程中,不宜轻易由媒体对争议进行判断。法定的争议解决机制追求的是尽量让争议各方的问题和证据摆在对方面前,而媒体往往是以一方的认识为主进行报道,使结论有失偏颇。
其次,政府采购中的质疑与投诉也非常强调证据。质疑或者投诉不论是针对中标供应商还是针对招标过程,招标文件都是重要依据。因此,要对招标文件内容有正确理解。如判断中标人是否是生产厂家、中标供应商的产品是否合格,都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如果存在中标人的产品与招标文件不相符的情况,也要有相应的证据。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产品的质量因素,一般是交给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有些因素有较强的主观性,如玩具的功能或者美观,这个时候供应商往往会觉得自己的产品优于其他供应商,但这个时候要以评审委员会的结论为准。除非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存在问题,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受贿等违法现象。
最后,争议的各方,包括争议涉及的其他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如提出质疑和投诉的供应商,在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取证,不能通过行贿、窃听等方式进行取证。如果评标过程是保密的,供应商不能以非法获取的评标过程作为质疑或者投诉的依据。当然,作为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也不能对外透露需要保密的评审过程。
总之,供应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质疑和投诉,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首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设计中,质疑为投诉的前置程序。这样的设计有一定合理性,它体现了争议应当尽量在采购当事人之间解决的理念。更何况,不论这一设计的合理性如何,在目前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是应当执行这一规定的。另外,供应商感觉自己的利益受损,首先还是应当寻求法定的救济渠道。舆论监督确实是政府采购中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但舆论监督还是应当转化为依法解决争议,即最终还是要依靠法定的质疑、投诉等方式解决。因此,在法定的质疑和投诉程序进行过程中,不宜轻易由媒体对争议进行判断。法定的争议解决机制追求的是尽量让争议各方的问题和证据摆在对方面前,而媒体往往是以一方的认识为主进行报道,使结论有失偏颇。
其次,政府采购中的质疑与投诉也非常强调证据。质疑或者投诉不论是针对中标供应商还是针对招标过程,招标文件都是重要依据。因此,要对招标文件内容有正确理解。如判断中标人是否是生产厂家、中标供应商的产品是否合格,都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如果存在中标人的产品与招标文件不相符的情况,也要有相应的证据。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产品的质量因素,一般是交给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有些因素有较强的主观性,如玩具的功能或者美观,这个时候供应商往往会觉得自己的产品优于其他供应商,但这个时候要以评审委员会的结论为准。除非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存在问题,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受贿等违法现象。
最后,争议的各方,包括争议涉及的其他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如提出质疑和投诉的供应商,在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取证,不能通过行贿、窃听等方式进行取证。如果评标过程是保密的,供应商不能以非法获取的评标过程作为质疑或者投诉的依据。当然,作为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也不能对外透露需要保密的评审过程。
总之,供应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质疑和投诉,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