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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于2009年1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因公司一直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且已拖欠我2个月工资未付,我遂已于3个月前提出辞职并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随后,我曾多次要求公司赔付因其未办理社会保险,导致我兀法获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我系单方、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请问:公司的观点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