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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患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医疗权力,应用法律维权的事例日益增多,为切实体现医患双方的平等权利,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执行。此条例较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更能公开、公平、公正地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运用法律效应操作,使医疗事故有法可依。作为医患纠纷处理的重要证据,对医患双方的利益同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