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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善意取得,通常是发生在善意取得者从无权利人手中受让票据的场合。但是除了让与人为无权利人以外的情形,如让与人为无票据行为能力人或者让与人欠缺票据行为代理权的场合。是否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如果可以的话,那么理论上如何解释?本文将以中日票据法为对象,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此问题作一些有益的探索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