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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引言不论是 GATT,还是 WTO,均为权威性与灵活性并举的法律制度体系。其权威性体现为,成员方必须严格遵循 GATT或 WTO 的各项制度规定,而其灵活性则体现在赋予某些规则的实施以例外,以协调多边贸易体系的共同长远利益和各成员方暂时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吸纳更多的成员方加入多边贸易体系。保障措施制度即为灵活性精神之集中体现者。那么我国入世后,将会受到保障措施制度的何种影响?我国对之应采取哪些相应之策?笔者认为这是颇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