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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社会危害性,存在两种尖锐对立的观点,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社会危害}生是犯罪的本质;另一种反对派的观点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不能把犯罪与危害社会行为区别开来,应当逐出刑法学领域。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两派学者只顾自言自语。而未弄清楚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一个可以从多维视角界定和分析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