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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关“依法收贷案”的研究文章都认为这里的“法”就是“现行国家法”,但对此案细致分析发现并非如此,而是“王法”即中国传统法。中国国家法自古至今有一种严重的国家主义倾向(而今表现为一种现代化倾向),缺乏一种现代法律所需要的人本主义精神因素,因此,国家法只得到了国家外部力量的推动,缺乏内部力量的驱动,其社会化动力不足。其社会化程度远低于中国传统的“法”与“德”,最终被“王法”置换,为中国传统的“德”所打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