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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女士于1987年进入上海市某光缆通信公司工作。2007年1月1日她与公司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月平均应得工资为人民币32678.14元。2008年6月,索女士接到公司通知,称因她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无奈之下,索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