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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价值共识难以达成的现代社会,罗尔斯提出了公共理性的观念,为我们寻求现代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提供了新的可能。公共理性的观念,是公民对基本正义问题获得的重叠共识,它可以实现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自由的协调,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的整合;它通过宪法理念的更新来完成现代法律正当性基础的理论论证;它通过公共理性作为最高法庭的理性的设定,完成现代法律在实践层面的正当性论证。罗尔斯公共理性观念所寻求的正义共识为中国宪政建设提供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