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法学界以经济学上的有效竞争理论诠释反垄断法上竞争的含义,视竞争为圭臬,将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特有的法律价值和传递其他价值的手段的观点有失偏颇.竞争价值对反垄断法所要调整的经济现象并不具有完全的解释力.竞争理论、交易费用经济学以及管制经济学都应当成为影响反垄断制度供给的理性认识;因此,有必要对反垄断法价值理论进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