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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石,其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将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如何解决大股东占款,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是经济学家长期致力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大股东 占款 投资者保护
证券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石,其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将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无法根治的恶疾。如何解决大股东占款,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是经济学家长期致力研究的课题。
一、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的形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的规定,大股东占款是指大股东或实際控制人有偿或无偿地拆借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委托大股东进行投资活动,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上市公司代大股东偿还债务,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的直接占款行为,通过上市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贷款的间接占款行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和方式等。
长期以来,一些大股东凭借着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地位,将上市公司当成了“提款机”,通过种种手段将上市公司募集来的资金或经营所得据为己有。直至使上市公司沦为空壳。如三九医药被其大股东三九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25亿元而遭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并立案稽查。
二、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1、国有股东一股独大,缺乏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
我国上市公司主要由国有企业的脱钩改制而成的,由于股权设置,导致过国有股东居于控股地位,同时大股东的管理层也顺理成章成为了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此带来了普遍而严重的大股东控制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大股东控制了公司信息的生产和报告过程,他们凭借控制权优势,既可以直接采取非市场定价(甚至虚构)的关联交易和并购重组等方式,报告偏离潜在经济交易实质的信息以最大化自身利益;也可以通过间接影响审计师行为,并进而影响盈余质量。
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能也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由于大股东股权的影响,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本无法发挥监督作用。而经理人也成了大股东相关决策的附庸。
2、股权分置
在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初期,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人为分割为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由于存在股权的割裂,因此股东同股不同权。控股股东持有的是非流通股,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其对二级市场的股价自然不太关注。而流通股股东则可通过转让股票获取资本利得,因此其主要关注的是股价的涨跌。由于两方利益的差别,导致各自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产生分歧。因而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成为必然。
3、改制不彻底,关联交易严重
由于上市公司采用的是包装上市,即将大股东的一部分优良资产和盈利性资产剥离出来组建成上市公司。而母公司(大股东)仅保留了大量非经营性资产和冗余人员,因此生存能力基本丧失。故其通过从上市公司占用资金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成为必然。一部分上市公司由于产供销体系的不完整,也必须依靠母公司为其购买原材料或出售产品,这就为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提供了可能性。
4、执法不严,处罚过轻,导致上市公司违规成本过低
控股股东利用各种手段侵占上市公司的资源,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对这方面的惩戒不严厉。我国证券市场大股东占款的数量是屡禁不绝,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违法违规的成本畸低。我国对证券市场违规者的惩处,主要是公开谴责、记入诚信档案、罚款或市场禁入等。比谴责严厉一些的措施就是行政处罚,但处罚数额很小,几万、几十万的处罚对上市公司高管不会起什么作用,处罚的力度对于违规收益而言简直就是“九牛一毛”。
三、股改后关联交易新趋势
股改后,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将可能付出较高的违规代价,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所以大股东更倾向于通过隐蔽的或表面公允实则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来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同时,关联交易有非关联化趋势。《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后,大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受强大的法律威慑,上市公司大股东会考虑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逃避监管和法律责任。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治理对策
1、优化股权结构,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根源在于大股东具有绝对控制权,解决这一问题直接的办法就是适度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逐步提高流通股比例,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我国应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使基金成为稳定股市和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2、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诚信责任,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同时,明确界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产权界限,明确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之间,董事长与执行层之间的关系,对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控股股东进行责任追究。
3、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和法律监管
中外研究表明,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单位惩罚成本,会减少大股东占款的动力,当单位惩罚成本很高时,能有效阻止占款行为。监管部门要转向采用更为有力的法律措施,在追究大股东占款行为时,对资金被严重侵占的上市公司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必要时实施市场禁入,同时也要对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大大股东占款的违规成本。
一方面,在《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专门针对关联方占款及其关联交易的界定与处罚条款,特别是要明确针对上市公司及占款方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明确中小股东可以依法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建立完善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不仅有利于中小股东可以依靠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
也可以提高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高管们的法律意识,在关联方占款问题上做到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戚佳丽:关于国有大股东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分析[J],科教文汇,2006,(07)
[2]毕雪东,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治理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特区经济,2008年9月
[3]李东平,大股东控制盈余管理与上市公司业绩滑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4]张鸿,论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的规避[J],南方论刊,2006,(10)
[5]李童云,新条款完善公司法治理结构[J],中国投资,2006,(10)
[关键词]大股东 占款 投资者保护
证券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石,其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将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无法根治的恶疾。如何解决大股东占款,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是经济学家长期致力研究的课题。
一、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的形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的规定,大股东占款是指大股东或实際控制人有偿或无偿地拆借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委托大股东进行投资活动,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上市公司代大股东偿还债务,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的直接占款行为,通过上市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贷款的间接占款行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和方式等。
长期以来,一些大股东凭借着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地位,将上市公司当成了“提款机”,通过种种手段将上市公司募集来的资金或经营所得据为己有。直至使上市公司沦为空壳。如三九医药被其大股东三九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25亿元而遭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并立案稽查。
二、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1、国有股东一股独大,缺乏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
我国上市公司主要由国有企业的脱钩改制而成的,由于股权设置,导致过国有股东居于控股地位,同时大股东的管理层也顺理成章成为了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此带来了普遍而严重的大股东控制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大股东控制了公司信息的生产和报告过程,他们凭借控制权优势,既可以直接采取非市场定价(甚至虚构)的关联交易和并购重组等方式,报告偏离潜在经济交易实质的信息以最大化自身利益;也可以通过间接影响审计师行为,并进而影响盈余质量。
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能也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由于大股东股权的影响,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本无法发挥监督作用。而经理人也成了大股东相关决策的附庸。
2、股权分置
在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初期,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人为分割为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由于存在股权的割裂,因此股东同股不同权。控股股东持有的是非流通股,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其对二级市场的股价自然不太关注。而流通股股东则可通过转让股票获取资本利得,因此其主要关注的是股价的涨跌。由于两方利益的差别,导致各自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产生分歧。因而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成为必然。
3、改制不彻底,关联交易严重
由于上市公司采用的是包装上市,即将大股东的一部分优良资产和盈利性资产剥离出来组建成上市公司。而母公司(大股东)仅保留了大量非经营性资产和冗余人员,因此生存能力基本丧失。故其通过从上市公司占用资金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成为必然。一部分上市公司由于产供销体系的不完整,也必须依靠母公司为其购买原材料或出售产品,这就为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提供了可能性。
4、执法不严,处罚过轻,导致上市公司违规成本过低
控股股东利用各种手段侵占上市公司的资源,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对这方面的惩戒不严厉。我国证券市场大股东占款的数量是屡禁不绝,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违法违规的成本畸低。我国对证券市场违规者的惩处,主要是公开谴责、记入诚信档案、罚款或市场禁入等。比谴责严厉一些的措施就是行政处罚,但处罚数额很小,几万、几十万的处罚对上市公司高管不会起什么作用,处罚的力度对于违规收益而言简直就是“九牛一毛”。
三、股改后关联交易新趋势
股改后,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将可能付出较高的违规代价,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所以大股东更倾向于通过隐蔽的或表面公允实则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来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同时,关联交易有非关联化趋势。《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后,大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受强大的法律威慑,上市公司大股东会考虑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逃避监管和法律责任。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治理对策
1、优化股权结构,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根源在于大股东具有绝对控制权,解决这一问题直接的办法就是适度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逐步提高流通股比例,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我国应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使基金成为稳定股市和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2、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诚信责任,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同时,明确界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产权界限,明确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之间,董事长与执行层之间的关系,对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控股股东进行责任追究。
3、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和法律监管
中外研究表明,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单位惩罚成本,会减少大股东占款的动力,当单位惩罚成本很高时,能有效阻止占款行为。监管部门要转向采用更为有力的法律措施,在追究大股东占款行为时,对资金被严重侵占的上市公司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必要时实施市场禁入,同时也要对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大大股东占款的违规成本。
一方面,在《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专门针对关联方占款及其关联交易的界定与处罚条款,特别是要明确针对上市公司及占款方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明确中小股东可以依法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建立完善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不仅有利于中小股东可以依靠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
也可以提高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高管们的法律意识,在关联方占款问题上做到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戚佳丽:关于国有大股东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分析[J],科教文汇,2006,(07)
[2]毕雪东,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治理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特区经济,2008年9月
[3]李东平,大股东控制盈余管理与上市公司业绩滑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4]张鸿,论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的规避[J],南方论刊,2006,(10)
[5]李童云,新条款完善公司法治理结构[J],中国投资,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