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就孩子的抚养费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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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3年前经人介绍我与高某结婚,我们同是白领,所在公司不同。婚后我发现,高某不是我理想的丈夫,他无端怀疑我有外遇,无端干涉我的社交活动。没有信任的夫妻在一起生活是十分痛苦的,为此我提出与他分手,可他死活不同意。无奈,我在经济上做了极大的让步,我们终于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我不但放弃了共有房屋等夫妻财产的分割,而且为了争得孩子,我放弃了孩子的抚养费。婚终于离了,我解脱了。可“净身出户”的我总觉得太亏了。现在就共同财产分割、孩子抚养费等问题,我都想反悔,不知法律能否支持?
  答:
  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你们自愿达成。《婚姻法》在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已按协议处理,离婚后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但子女抚养费应当另当别论。以《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在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这是双方履行监护责任,就离婚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权益问题等代子女作出决定。《民法通则》在第十八条中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为离婚损害子女利益、放弃子女抚养费法律不应支持。《婚姻法》在第三十七条中也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就离婚协议中放弃孩子抚养费的部分,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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