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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1日起执行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企业进行长期投资时,用于投资的实物或无形资产,其作价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递延投资损益,通过“递延投资损失”帐户核算,并按投资期限或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帐户。递延投资损益的期末净额应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类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