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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本身具有国家实践性质,国际商务法律文本制定呈现国际化趋势,法律术语翻译多有不对等现象,这些都对法律译者主体的身份提出新的要求。商务法律译者"共同起草人"(co-drafter)身份定位具有合理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英译本中的"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置留权"的误译,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译者认识自身作为法律"共同起草人"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