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义辩双凤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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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民初,上海宝山地方一户周姓人家,有一双待字闺中的姊妹花名凤宝、凤蓉。姊妹俩虽生在农桑之家,却是出落得风致嫣然。一对标致女孩儿自是令其爹娘奇货可居,盼着殷实人家来上门提亲。这姊妹俩模样儿可人,手脚也勤快,惜乎天性风骚,见着乡里的年轻男子,喜以媚眼柔言勾人,与乡里的浮浪子弟时有桑间陌上之行。名声渐渐传开,正经人家自然不会再上门提亲,姊妹俩耐不住寂寞,行为愈加放荡不羁。
  
  该控诉状的大意为:本案事属奸毙,本无疑义;李甲为控诉人因奸致毙,事实昭彰,也无辩论的余地。但是,本案从道理上来讲是如此,在法律上如此判定却不妥。其最重要之点,是搞清楚李甲是否被强迫成奸。假如无强迫行为,则属于双方互诱相奸的通奸行为,当然不负刑事责任。法理上犯罪之成立,应该以犯罪者是否有此犯罪能力为标准,如无犯罪能力,虽有犯罪嫌疑,当然不能强以罪名加之嫌疑人。今控诉人系弱质少女,既无强迫求奸之能力,又无致人死地之要素,如李甲不愿通奸,控诉人焉能强求?何致毙命?李甲系情甘而相欢,贪欲而丧身,是咎由自取,报有应受。正如东晋王导对周伯仁之死自责说:“吾虽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指责控诉人对李甲的死亡负有某种责任是可以的,但判定二人加害于李甲的罪名却是不能成立的。刑律上并无妇女强奸男子的条文,原判怎么能比拟男子奸死妇女之条文?任意援引比附,为法律所不容,请撤销原判,以伸冤抑。
  周家人千恩万谢后,忙携状纸上诉于江苏省高等审判厅。高等审判厅与高等检察厅接到状纸,见此诉状条理明晰,振振有理,知道不是一般讼师之所为。但此案系不同寻常之命案,又无成案可以参照,高审厅与高检厅厅长也不敢决断。于是,将此案用电报上报京师,请大理院(即最高法院)及总检察厅定夺。大理院复电称:(此案)法律无明文,不为罪。
  据此,江苏高等审判厅宣告凤宝、凤蓉无罪,这对姊妹花遂得意外开释。这桩奇案和曹大律师的义举,亦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在此案中,大律师曹汝霖伸张法理,义救双凤。但仅仅不到两年,1915年5月,袁世凯政府迫于日本压力,派新任外交总长陆徵祥和外交次长曹汝霖前往日本公使馆,接受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曹汝霖”三字从此被钉上了历史的耻辱柱。人性之复杂,于此可见一斑。
  编辑:韩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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