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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丈夫于7年前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还款期限为10年,并以其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次年,我即与其登记结婚,此后一直是以双方的共同收入还贷至今。听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像类似情况,如果发生夫妻离婚,房屋应归丈夫所有,为此,我即要求丈夫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姓名,但丈夫以我多心为由拒绝。请问:不加名就真的得不到权益保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