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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教学实习环节是法学学生提高执业技能和提升职业道德感的重要途径,其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意义重大。但我国现行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过程却有流于形式之嫌,这和当前不合理的实习模式有较大关系。若能借鉴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使实习过程能以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展开,同时发挥实习单位在实习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则可以使法学专业的教学实习环节取得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法学实习;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方法
一个良好的实习体系是多方利益的交集体,对学校而言,有利于提升教学质量、提高就业率;对学生而言,便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专业技能;对企业而言,可以储备人才;对社会而言,便于提升和调控劳动力市场[1]。对于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来说,完善我国现行实习模式,是当前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学专业教学实习性质之定位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实习是指“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2]。
所谓教学实习是指“作为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学习内容的实习活动”[3]。这种实习实际上是高校的正常教学环节之一,实习课被列入学校的日常教学计划。法学专业的学生想要顺利毕业必须修满一定的实习学分方可。实习单位既可能是学校组织安排的,也可能是由学校开具介绍信,学生自主去联系的。但不论属于何种情形,在学生的实习过程中,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教学关系仍然存在,本文在此层面上探讨法学专业教学实习模式的完善问题。
二、法学专业学生教学实习之现状及原因分析
在当前,与多数其他专业学生的实习相类似,法学学生的教学实习环节也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在现实中多呈现流于形式之势。具体而言:一方面,法学学生对实习环节不够重视。在2~3个月的实习期间,多数学生所从事的往往是一些非技能性的琐碎工作,例如在实习单位从事装订卷宗、打字校对、送达文书或者以旁观者身份跟随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办案。加之严峻的就业形势,许多学生忙于考研和准备各种资格考试,往往选择虚假实习(不去实习,而请求实习单位盖章或开证明等)或不完整实习。另一方面,校方对待实习不够重视,尤其是那些将自身定位为“研究教学型”、“研究型”的高校表现得则更为明显。在当今,多数高校对待实习的做法是只要在实习证明上出现实习单位的印章即可,至于实习的过程则无关紧要。如此一来,学生的态度自然也难以端正,实习的积极性也受到影响,实习过程难免有流于形式之嫌。鉴于法学学生在实习中的糟糕表现,北京大学法学院在1995年提交给国家教委的一份研究报告中,甚至建议取消法律本科学生的实习[4]。
由于实习环节在现实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因此我国的法学毕业生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
其一,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学生的操作技能差。法学专业的实习过程是学生将法学理论与现实案情相结合,提高自身处理司法实务技能的过程。尽管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已被广泛采用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但案例终究只是对社会情境的假设而非现实场景的重现。由于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学生难以接触到社会中的真实案件、实习过程又多流于形式,以致于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后面对现实案件时,往往手足无措。许多法学毕业生连基本的法律文书都难以起草,更谈不上进行其他的法律活动。
其二,缺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学生缺乏法律职业道德感。“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5],法律适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基本的正义观念能否得到伸张。“一名杰出的律师不单纯是一名成功的技术人员,而且还是一名审慎或具有实践智慧的、有个性的、值得尊敬的人……他们的最高目的是要实现超越技术的一种智慧”[6]。法律人对法律的恪守正是来源于其对法律职业的信仰。法律职业道德感的培养来自于何处呢?除了来自于法学专业的内部教育,更重要的是通过在司法实务中与社会弱势群体的接触、对民间疾苦的了解而加以培养。否则,律师将成为玩弄法律的“讼棍”、司法人员则蜕变为权力寻租的幕后推手。
三、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实习模式新探
针对法学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实而不习”、重庆大学法学院在实习过程中针对缺乏有效监管的现状,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引入到实习过程中,使实习场所成为“第二课堂”,有效地将实习与理论学习相结合,提升实习效果。实践中其做法如下:
1.选择好实习场所
实习场所的选择对于能否在实习中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意义重大。对此,学校应当选择具备一定实力的、能长期进行合作的实习单位作为实习场所。实习单位具备一定的实力才能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场所和师资支持;而长期合作的经历则便于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在实践中,重庆大学法学院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共建了法学研究生教学实践基地;同时与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久的合作关系。如此,则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充分利用实习单位的现有资源
由于实习课程是在实习单位进行的,因此有效地利用实习单位的现有资源对于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帮助很大。由于在确定实习单位时,学院所选择的都是具备相当实力的实习单位。因此,实习单位的许多资源是可以为学院和学生所利用的。一方面,学院可将实习场所当成“诊所”而无需建立专门的法律诊所,也无需配备相应的日常管理人员,其开支就会大大减少。另一方面,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会有相应的义务人员作为指导老师进行指导。上述指导老师在法学理论方面或许
有欠缺,但司法实务经验丰富,指导学生处理具体的案件是没有问题的,这也解决了诊所法律教育开展中所面临的师资不足问题。再者,在实习过程中,学生所接触的都是现实的案例。其间,学生要经历与委托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调查收集证据、法律文书写作、法庭审判等诸多环节,这为诊所法律教学提供了良好的实践素材。
3.加强对实习过程的监管
传统的实习过程多流于形式,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学院缺乏有效监管。对此,重庆大学法学院的做法是将实习学生分配给指定的老师,通常每个老师指导10~15人。如此一来,学生除在实习过程中除了有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外,学校老师也进行一定的指导,即学生拥有的是“双导师”。同时,在实习过程中,学生要提交一篇详细的实习报告。而实习报告的内容则是以实习过程中处理的案件为依据,要求学生对案由、案件争议焦点、证据材料、法庭审理、处理结果等案件各阶段的处理流程进行详细的记录。校方老师则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实习报告的写作进行相应的指导。据统计,自我院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引入到实习过程中以来,法律援助案件平均每年以30%的幅度递增。因此,如果将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学学生的实习相结合,一方面可以使学生的实习过程更加充实,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缓解当前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现状。
参考文献
[1] 于静.论实习学生劳动保障的责任人及相关责任[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4):98-101.
[2]现代汉语词典[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238.
[3]张勇.大学生的实习权益保障及制度构建[J].教育评论,2007(6):55-58.
[4]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J].比较法研究,1996(2):145.
[5][美]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30.
[6][美]安东尼•克罗曼.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M].周战超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8.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基金编号:CDJXS11081133)]
[责任编辑:周 杨]
关键词:法学实习;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方法
一个良好的实习体系是多方利益的交集体,对学校而言,有利于提升教学质量、提高就业率;对学生而言,便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专业技能;对企业而言,可以储备人才;对社会而言,便于提升和调控劳动力市场[1]。对于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来说,完善我国现行实习模式,是当前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学专业教学实习性质之定位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实习是指“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2]。
所谓教学实习是指“作为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学习内容的实习活动”[3]。这种实习实际上是高校的正常教学环节之一,实习课被列入学校的日常教学计划。法学专业的学生想要顺利毕业必须修满一定的实习学分方可。实习单位既可能是学校组织安排的,也可能是由学校开具介绍信,学生自主去联系的。但不论属于何种情形,在学生的实习过程中,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教学关系仍然存在,本文在此层面上探讨法学专业教学实习模式的完善问题。
二、法学专业学生教学实习之现状及原因分析
在当前,与多数其他专业学生的实习相类似,法学学生的教学实习环节也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在现实中多呈现流于形式之势。具体而言:一方面,法学学生对实习环节不够重视。在2~3个月的实习期间,多数学生所从事的往往是一些非技能性的琐碎工作,例如在实习单位从事装订卷宗、打字校对、送达文书或者以旁观者身份跟随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办案。加之严峻的就业形势,许多学生忙于考研和准备各种资格考试,往往选择虚假实习(不去实习,而请求实习单位盖章或开证明等)或不完整实习。另一方面,校方对待实习不够重视,尤其是那些将自身定位为“研究教学型”、“研究型”的高校表现得则更为明显。在当今,多数高校对待实习的做法是只要在实习证明上出现实习单位的印章即可,至于实习的过程则无关紧要。如此一来,学生的态度自然也难以端正,实习的积极性也受到影响,实习过程难免有流于形式之嫌。鉴于法学学生在实习中的糟糕表现,北京大学法学院在1995年提交给国家教委的一份研究报告中,甚至建议取消法律本科学生的实习[4]。
由于实习环节在现实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因此我国的法学毕业生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
其一,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学生的操作技能差。法学专业的实习过程是学生将法学理论与现实案情相结合,提高自身处理司法实务技能的过程。尽管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已被广泛采用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但案例终究只是对社会情境的假设而非现实场景的重现。由于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学生难以接触到社会中的真实案件、实习过程又多流于形式,以致于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后面对现实案件时,往往手足无措。许多法学毕业生连基本的法律文书都难以起草,更谈不上进行其他的法律活动。
其二,缺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学生缺乏法律职业道德感。“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5],法律适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基本的正义观念能否得到伸张。“一名杰出的律师不单纯是一名成功的技术人员,而且还是一名审慎或具有实践智慧的、有个性的、值得尊敬的人……他们的最高目的是要实现超越技术的一种智慧”[6]。法律人对法律的恪守正是来源于其对法律职业的信仰。法律职业道德感的培养来自于何处呢?除了来自于法学专业的内部教育,更重要的是通过在司法实务中与社会弱势群体的接触、对民间疾苦的了解而加以培养。否则,律师将成为玩弄法律的“讼棍”、司法人员则蜕变为权力寻租的幕后推手。
三、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实习模式新探
针对法学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实而不习”、重庆大学法学院在实习过程中针对缺乏有效监管的现状,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引入到实习过程中,使实习场所成为“第二课堂”,有效地将实习与理论学习相结合,提升实习效果。实践中其做法如下:
1.选择好实习场所
实习场所的选择对于能否在实习中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意义重大。对此,学校应当选择具备一定实力的、能长期进行合作的实习单位作为实习场所。实习单位具备一定的实力才能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场所和师资支持;而长期合作的经历则便于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在实践中,重庆大学法学院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共建了法学研究生教学实践基地;同时与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久的合作关系。如此,则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充分利用实习单位的现有资源
由于实习课程是在实习单位进行的,因此有效地利用实习单位的现有资源对于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帮助很大。由于在确定实习单位时,学院所选择的都是具备相当实力的实习单位。因此,实习单位的许多资源是可以为学院和学生所利用的。一方面,学院可将实习场所当成“诊所”而无需建立专门的法律诊所,也无需配备相应的日常管理人员,其开支就会大大减少。另一方面,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会有相应的义务人员作为指导老师进行指导。上述指导老师在法学理论方面或许
有欠缺,但司法实务经验丰富,指导学生处理具体的案件是没有问题的,这也解决了诊所法律教育开展中所面临的师资不足问题。再者,在实习过程中,学生所接触的都是现实的案例。其间,学生要经历与委托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调查收集证据、法律文书写作、法庭审判等诸多环节,这为诊所法律教学提供了良好的实践素材。
3.加强对实习过程的监管
传统的实习过程多流于形式,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学院缺乏有效监管。对此,重庆大学法学院的做法是将实习学生分配给指定的老师,通常每个老师指导10~15人。如此一来,学生除在实习过程中除了有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外,学校老师也进行一定的指导,即学生拥有的是“双导师”。同时,在实习过程中,学生要提交一篇详细的实习报告。而实习报告的内容则是以实习过程中处理的案件为依据,要求学生对案由、案件争议焦点、证据材料、法庭审理、处理结果等案件各阶段的处理流程进行详细的记录。校方老师则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实习报告的写作进行相应的指导。据统计,自我院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引入到实习过程中以来,法律援助案件平均每年以30%的幅度递增。因此,如果将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学学生的实习相结合,一方面可以使学生的实习过程更加充实,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缓解当前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现状。
参考文献
[1] 于静.论实习学生劳动保障的责任人及相关责任[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4):98-101.
[2]现代汉语词典[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238.
[3]张勇.大学生的实习权益保障及制度构建[J].教育评论,2007(6):55-58.
[4]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J].比较法研究,1996(2):145.
[5][美]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30.
[6][美]安东尼•克罗曼.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M].周战超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8.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基金编号:CDJXS11081133)]
[责任编辑: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