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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起步始于检察机关,也比较集中于检察机关,具有比较注重查账实务总结,理论层次界线不太明显和易与相邻理论混淆等一些特点,比较容易出现以表象代替本质、以个别代替总体、抽象常与具体矛盾和盲目扩张排斥友邻等一些欠妥之处,因而在方法上应当遵循宜清不宜糊、宜小不宜大、宜细不宜粗、宜简不宜繁、宜缓不宜急、宜宽不宜窄和宜实不宜虚等主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