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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韬(1986-),男,江西南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军事法学2012级硕士。
【摘要】战斗精神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法制的激励和规范是强化战斗精神、提升战斗力必不可少的途径。罗马《民法大全》中军事法条款体现了维护王权的立法取向,聚合了罗马公民的国家责任感;同时,通过构建严明的奖惩制度,促使国家责任感向战斗精神转化,并以保障军人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感为突破点,激励战斗精神不断升华。
【关键词】战斗精神培育;民法大全;军事法
战斗精神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法制的激励和规范是强化战斗精神、提升战斗力必不可少的途径。因此,古今中外的国家、军队领导者都非常重视通过法制来培育战斗精神。本文以罗马《民法大全》中军事法条款为参考,探寻罗马军团的战斗精神培育,以期对我军战斗精神的法制培育路径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以维护神圣王权为立法价值取向,有效聚合了“国兴我兴,国亡我亡”的国家责任感
战斗精神作为军人认知、情感和意志的集合体,必然内在地受到民族精神的影响。罗马共和国在立国之初刘就面临周边各国的严重威胁,使罗马公民逐渐形成了一种“国兴我兴,国亡我亡”的国家责任感,这其实就是民族精神的雏形。伯恩斯在《世界文明史》中是这样总结罗马的民族精神的:“勇敢、荣誉、自我克制,忠于国家高于忠于一切。”
在罗马王政时期,王的统一的权力凌驾于氏族和家庭组织之上,王权的核心必定在于军事权和宗教[1]。这个时期有关军事的法律,主要就是维护神圣的王权,维护为王直接服务的军人的地位以及保证军人对王的绝对忠诚。《民法大全》第C.12,46(47),1,3条[2]有这样的描述:“君士坦丁皇帝说过:‘自这个时期起,基于我的荣耀,我许可所有的退伍军人不必被召唤从事民事劳役和其他公共事务’”。“基于我的荣耀”表明了罗马军人的权利来源于皇帝的恩典。同时也对应召入伍人员进行限制。《民法大全》中D.38,1,43条、D.4,16,4,1条、D.49,16,4,7条、D.49,16,11、D.49,16,4,8条,这五条分别对解放自由人、被判刑人、通奸者、奴隶以及尚未了结诉讼者的入伍设置了严格精确的限制。特别是最后一条,表明法律设定这些限制的目的在于从源头上保持军队的纯洁和荣誉。
可见,罗马人对国家的责任感之所以能通过参军有效聚合,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军事法度的建立,通过对军队纯洁性的维护,保持了军队的神圣性,促使罗马人个体的报国热情转变为为国打仗的主动追求和信仰。
二、以严明的奖惩制度构建为导向,有效促使国家责任感向战斗精神转化
国家责任感是培育战斗精神的民族心理基础,但却是自发松散的,并不能直接生成战斗力;而战斗精神蕴含着利益、信仰、意识形态等更为深刻的内容,需要军队的领导者有意识的培育。
罗马军团以严格的纪律规范闻名于世。罗马士兵在应征入伍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宣誓永不违反纪律。[3]而且,罗马军团的纪律以异常严酷的惩罚手段作为执行保证。《民法大全》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D.48,19,38,1条规定了叛逃军队被处以死刑的情形。D.49,16,3,4条规定了对战时临阵脱逃者处以死刑的情形。D.49,16,3,19条规定了抗拒军令被处死的情形。D.49,19,38,12条规定了军人为逃避义务而故意自残也要被处死的情形。
但战功卓著的士兵也能得到各种奖励。比如,可以在公民大会上受到表彰、增加薪饷、分到更多战利品、提升官职、获得荣誉奖章等。在战斗中第一个登上敌人城墙、壁垒或舰船的战士,可以得到金冠;在激战中拯救战友的可以得到花冠,这是战士最为崇高的一项荣誉。[3]
这样,赏罚分明的纪律以最直接的方式传达了什么是军团所鄙视和尊崇的行为,让战士牢记住了军团的荣辱观,培养了严明的组织纪律性。一旦投入戰场,这种组织性纪律性就立刻转化为勇猛的战斗精神,展现出巨大的战斗力。
三、以维护军队的社会地位和军人荣誉感为突破点,有效激励了战斗精神不断升华
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物质因素的激励作用,是不断强化战斗精神的基础。罗马帝国时期,简单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契约文化盛行,个人价值和物质利益得到足够重视。[4]
《民法大全》中就有运用物质激励手段的军事条款。第C.12,37(38)1条、C.12,37(38),10条、C.12,39(40),1条,这三条对军人行军过程中的粮草供应、葡萄酒供应和军装供应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没有履行军队服装补给义务官员给予刑罚处罚。可见,罗马的统治者对军队的后勤物质保障十分重视。另外,《民法大全》中还有对军人部分义务的减免的规定。D.27,1,9条规定现役军人没有照顾子女及同事的义务,减轻了军人的家庭负担;C.12,46(47),1,3条规定军人退伍之后可以免除从事公共劳役和纳税的义务,这体现了对军人职业奉献的肯定和权益的保障。
罗马统治者也制定了一系列激发军人荣誉感的法条,使得战斗精神持续升华。《民法大全》第D.49,16,5,6条可以看作是军功制度的雏形,规定履行自己职责阻止囚犯逃跑的士兵应该记功。D.3,2,2,2条则从反面规定军人如果有丑行,不仅会被驱逐出军队,还会被剥夺军功及皇帝的封赏。
可见,正是这些物质和精神双重激励手段的运用,使得罗马军团的战斗精神不断升华,激发罗马战士不断以更高昂的斗志杀进战场。
总之,罗马人军事法制的成功经验表明,战斗精神的生成、维持和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激励。因此,建立健全军事法律体系,为培育战斗精神、保障战斗力的提高提供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应当是军事法制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参考文献:
[1]朱塞佩格罗索.黄风译.罗马法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张礼洪译.公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周相.罗马法原史(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魏凤莲.罗马军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摘要】战斗精神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法制的激励和规范是强化战斗精神、提升战斗力必不可少的途径。罗马《民法大全》中军事法条款体现了维护王权的立法取向,聚合了罗马公民的国家责任感;同时,通过构建严明的奖惩制度,促使国家责任感向战斗精神转化,并以保障军人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感为突破点,激励战斗精神不断升华。
【关键词】战斗精神培育;民法大全;军事法
战斗精神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法制的激励和规范是强化战斗精神、提升战斗力必不可少的途径。因此,古今中外的国家、军队领导者都非常重视通过法制来培育战斗精神。本文以罗马《民法大全》中军事法条款为参考,探寻罗马军团的战斗精神培育,以期对我军战斗精神的法制培育路径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以维护神圣王权为立法价值取向,有效聚合了“国兴我兴,国亡我亡”的国家责任感
战斗精神作为军人认知、情感和意志的集合体,必然内在地受到民族精神的影响。罗马共和国在立国之初刘就面临周边各国的严重威胁,使罗马公民逐渐形成了一种“国兴我兴,国亡我亡”的国家责任感,这其实就是民族精神的雏形。伯恩斯在《世界文明史》中是这样总结罗马的民族精神的:“勇敢、荣誉、自我克制,忠于国家高于忠于一切。”
在罗马王政时期,王的统一的权力凌驾于氏族和家庭组织之上,王权的核心必定在于军事权和宗教[1]。这个时期有关军事的法律,主要就是维护神圣的王权,维护为王直接服务的军人的地位以及保证军人对王的绝对忠诚。《民法大全》第C.12,46(47),1,3条[2]有这样的描述:“君士坦丁皇帝说过:‘自这个时期起,基于我的荣耀,我许可所有的退伍军人不必被召唤从事民事劳役和其他公共事务’”。“基于我的荣耀”表明了罗马军人的权利来源于皇帝的恩典。同时也对应召入伍人员进行限制。《民法大全》中D.38,1,43条、D.4,16,4,1条、D.49,16,4,7条、D.49,16,11、D.49,16,4,8条,这五条分别对解放自由人、被判刑人、通奸者、奴隶以及尚未了结诉讼者的入伍设置了严格精确的限制。特别是最后一条,表明法律设定这些限制的目的在于从源头上保持军队的纯洁和荣誉。
可见,罗马人对国家的责任感之所以能通过参军有效聚合,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军事法度的建立,通过对军队纯洁性的维护,保持了军队的神圣性,促使罗马人个体的报国热情转变为为国打仗的主动追求和信仰。
二、以严明的奖惩制度构建为导向,有效促使国家责任感向战斗精神转化
国家责任感是培育战斗精神的民族心理基础,但却是自发松散的,并不能直接生成战斗力;而战斗精神蕴含着利益、信仰、意识形态等更为深刻的内容,需要军队的领导者有意识的培育。
罗马军团以严格的纪律规范闻名于世。罗马士兵在应征入伍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宣誓永不违反纪律。[3]而且,罗马军团的纪律以异常严酷的惩罚手段作为执行保证。《民法大全》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D.48,19,38,1条规定了叛逃军队被处以死刑的情形。D.49,16,3,4条规定了对战时临阵脱逃者处以死刑的情形。D.49,16,3,19条规定了抗拒军令被处死的情形。D.49,19,38,12条规定了军人为逃避义务而故意自残也要被处死的情形。
但战功卓著的士兵也能得到各种奖励。比如,可以在公民大会上受到表彰、增加薪饷、分到更多战利品、提升官职、获得荣誉奖章等。在战斗中第一个登上敌人城墙、壁垒或舰船的战士,可以得到金冠;在激战中拯救战友的可以得到花冠,这是战士最为崇高的一项荣誉。[3]
这样,赏罚分明的纪律以最直接的方式传达了什么是军团所鄙视和尊崇的行为,让战士牢记住了军团的荣辱观,培养了严明的组织纪律性。一旦投入戰场,这种组织性纪律性就立刻转化为勇猛的战斗精神,展现出巨大的战斗力。
三、以维护军队的社会地位和军人荣誉感为突破点,有效激励了战斗精神不断升华
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物质因素的激励作用,是不断强化战斗精神的基础。罗马帝国时期,简单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契约文化盛行,个人价值和物质利益得到足够重视。[4]
《民法大全》中就有运用物质激励手段的军事条款。第C.12,37(38)1条、C.12,37(38),10条、C.12,39(40),1条,这三条对军人行军过程中的粮草供应、葡萄酒供应和军装供应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没有履行军队服装补给义务官员给予刑罚处罚。可见,罗马的统治者对军队的后勤物质保障十分重视。另外,《民法大全》中还有对军人部分义务的减免的规定。D.27,1,9条规定现役军人没有照顾子女及同事的义务,减轻了军人的家庭负担;C.12,46(47),1,3条规定军人退伍之后可以免除从事公共劳役和纳税的义务,这体现了对军人职业奉献的肯定和权益的保障。
罗马统治者也制定了一系列激发军人荣誉感的法条,使得战斗精神持续升华。《民法大全》第D.49,16,5,6条可以看作是军功制度的雏形,规定履行自己职责阻止囚犯逃跑的士兵应该记功。D.3,2,2,2条则从反面规定军人如果有丑行,不仅会被驱逐出军队,还会被剥夺军功及皇帝的封赏。
可见,正是这些物质和精神双重激励手段的运用,使得罗马军团的战斗精神不断升华,激发罗马战士不断以更高昂的斗志杀进战场。
总之,罗马人军事法制的成功经验表明,战斗精神的生成、维持和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激励。因此,建立健全军事法律体系,为培育战斗精神、保障战斗力的提高提供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应当是军事法制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参考文献:
[1]朱塞佩格罗索.黄风译.罗马法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张礼洪译.公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周相.罗马法原史(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魏凤莲.罗马军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