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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自创商誉问题新准则将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的范畴,在《企业合并》准则中规范,并对企业自创商誉仍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在无形资产中毅然表示不予确认,在其他各处也没有自创商誉的容身之处。然而自创商誉的价值是有目共睹的,对这样大的一个潜在产生利润的资产不加以确认和披露,会大大影响到报表使用者的客观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