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关于新时代教书育人论述探析

来源 :思想教育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ywac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习近平高度重视教书育人工作,围绕新时代教书育人问题发表了一系列创新性论述,在新时代教书育人目标、主体、理念、保障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内容体系,深化了对新时代教书育人规律的认识,为高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了理论指引和实践遵循.
其他文献
缺乏资本是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我国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重大难题,破解合作社融资难题需要投资资本.合作社最终能够引入的投资资本必定以伦理投资资本为主,因为常规投资资本进入意愿不足且可能遭到合作社排斥,而伦理投资与合作制相容且能够满足合作社融资需求.合作社要成功引入伦理投资资本,一方面需要法律对伦理投资者追求经济回报与社会效益两大基本诉求予以回应,包括提高资本报酬吸引力以及保障投资者监督权,打造好伦理投资资本融入合作社的基础.另一方面,合作社成功引入伦理投资资本还需要法律提供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豁
长期以来,我国职务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分离,两者在调查主体、实体依据、程序规范、证据效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能同时开启立案调查程序,可以称之为程序“二元化模式”.基于违法与犯罪不同的实体构成,以及不同的程序功能和价值追求,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侧重对人权保障的追求,职务违法调查程序侧重对效率的追求.监察程序改革开创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一元化模式”,对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采取几乎相同的程序规范,可能诱发权力被滥用、侵害被调查人权利的后果,故学界多主张应回归程序“二元化模式”.由于监察调查一元化有利
人类基因编辑行为具有潜在风险巨大、伦理难以接受等特点,需要刑法予以特别关注.一些人怀着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美好未来的憧憬,积极支持对该技术的开发、应用;另一些人则基于人类基因编辑行为潜存着巨大风险,强烈反对实施人类基因编辑行为.我们应当站在现代风险理论的立场上看待实施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风险,既要反对只看到风险而主张全盘禁止的观点,又要反对只看到益处而主张放任自流的观点,应当根据其伴生风险的特点采取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态度.在刑法具体规制的过程中,要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和生命伦理理论作为刑法介入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当事人对保理合同中追索权的适用顺序、适用关系以及最终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额度有特别约定的,保理人依据约定行使追索权,此时有追索权的保理在学理上对应着间接给付、债权让与担保和附保证责任的债权让与三种不同类型的教义学构造.在没有这些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6条的规定对有追索权的保理采债权让与担保的教义学构造,认为保理人既可以选择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或者向债务人主张受偿,也可以选择同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受偿.在保理人选择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
为了解决所谓的“价值差”问题,《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引入强制性过滤机制,将发现侵权内容的责任由权利人变成网络服务提供者,将“通知—移除”规则改为“通知—筛除”规则.欧盟的这一立法极具争议,被认为存在侵犯基本权利、损害竞争与创新等问题.美国也曾试图在法律中引入强制性过滤机制,但因受到互联网企业的强烈反对而终止.中国应着眼于提升本土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全球竞争能力,审慎对待“通知—移除”规则的改革,暂时不宜在法律中引入强制性过滤机制.
哪些财产权利可以登记,哪些财产权利不可以或者客观上不能够登记,属于登记能力问题.一方面,有些本来就没有登记能力并按照法律规定其通过占有或者交付就可以完成公示并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目的 的动产物权,我国民法典不恰当地赋予了登记能力,且赋予其登记对抗效力,如动产抵押权;另一方面,对于很多原本具有登记能力的不动产物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就可以产生,登记也仅仅具有对抗效力,如地役权.如此一来,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将变得困难,民法典的效力体系也将受到冲击.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已经体现出这一安排的不妥当性,应当在民法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准据”,其具体类型主要有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划分,前者在我国本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但伴随刑法学知识的转型而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以共犯论为视角,通过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犯罪时的理念和方法的双重厘清,可以发现该理论其实并不像批判者所认为的那样一无是处,反而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优势.完善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共犯方面不足的对策,是按照司法认知的过程对四个要件的排列顺序进行微调,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与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共同侵害(或威胁)法益
在反垄断法上,协同行为的概念和内涵不尽明确,其认定通常需要根据若干间接证据或“附加因素”进行推论.但这些因素的结构、权重、层次不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为此,首先应确立协同行为的裁判逻辑:在不存在“意思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为的一致性不符合市场正常条件或正常情况下其自身的利益.其次,应根据证明力的大小,对“附加因素”进行分类排序,区分一般与超级附加因素,并将其纳入证明间接事实与主要事实的证据环或证据链.最后,在以信息交流为起点的证明中,以交流证据推定证明“意思一致”和行为协同;在以平行行为为起点的证明中
税收政策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制的重点对象.税收政策与公平竞争在总体上存在3个维度的关系:税收政策在公平竞争之中、税收政策在公平竞争之上、税收政策在公平竞争之外.应该依据两者关系的类型设置差异化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于在公平竞争之中的税收政策,应该遵循税收公平原则,按照“选择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于在公平竞争之上的税收政策,应该审查是否存在竞争失灵的前提,继而检验税收调控的有效性;对于在公平竞争之外的税收政策,原则上不受公平竞争的约束.改进税收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首先应建立“先合法性后合理性”的二阶审查秩序
考察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学科属性与知识品格是当前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综合性是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生俱来的学科特质,它指向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知识的存在状态,揭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知识的系统性、多维性和复合性,直接关系到学科独立性与跨学科研究.把握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综合性,需要有效区分综合性与独立性、综合性与交叉性、综合性与分析性、综合性与主导性等四对关系.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综合性具有多方面的学科效应,有助于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实践基础研究,有助于以复合型的学科思维方式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现象,有助于在全新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