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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欧共体商标(Community Trade Mark, CTM)是欧共体内部统一的商标注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商标保护的地域性。目前,国内对该制度的研究比较少。本文介绍了欧共体商标制度的概况和特点,并且梳理了欧共体商标制度的申请审查流程。最后,比较了一个商标在欧共体获得保护的三种路径:国家路径、国际路径和欧共体商标路径。
关键词: 欧共体商标审查路径比较
1993年12月,欧共体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共同体商标条例》,并于1994年2月实施。该条约规定了欧洲地区同一的商标申请的提交以及审查,通过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审查核准的商标,自动在欧盟的所有会员国直接获得商标权保护,如同在一个单一地域范围内的保护。由此产生的商标即为欧共体商标。
一、欧共体商标的概览
从法律角度来看,欧共体商标赋予了企业在欧盟境内的排他性权利。未经欧共体商标的权利人的同意,任何第三人不得在相同商品和服务上的使用相同的标识,不得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识,不得在不类似的商标和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识。
(一)欧共体商标特点
申请简单:欧共体商标的申请由单一机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受理,单一申请,适用单一法律体系、语言多样性;申请欧共体商标的费用远低于逐一向27个会员国提出商标申请的费用。此外,在获得欧共体商标之后再办理商标权延展的费用亦相对低廉;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审查整体核准的欧盟商标权,自动在欧盟所有的会员国直接获得商标权的保护;经核准注册的欧共体商标只要在任何一个会员国使用,视为在所有会员国均已使用该欧共体商标。
(二)欧共体商标的缺陷
相对于整体核准,经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审查驳回的欧共体商标申请案,在欧盟所有会员国均被作为一个整体被驳回。如果申请被整体驳回,那么申请人可将欧共体商标申请案转换成各个会员国的国家申请案,并且可以保留原欧共体商标申请案的申请日为各个国家申请案的申请日。
二、欧共体商标的审查流程
(一)申请
能够获得欧共体商标授权的标识,必须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标识必须能使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二是该标识必须能用图像表示,特别是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图形、字母、数字和商品或其包装的外观。原则上,颜色和声音的表示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这类商标的图形陈述面临着问题,而且欧盟法院已经通过判例排除了气味获得欧共体商标注册的可能性。
(二)审查
欧共体商标申请受理后,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对其申请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形式审查:一是否正确地提交了申请,即是否符合偶欧共体商标条例的形式要件:注册的要求、申请人身份、商品和服务的清单、商标的陈述、支持优先权的文件、全额付费、法律陈述(如果必须的话)。二是否存在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又称为驳回申请的绝对理由(absolute grounds for refusal)。欧共体商标条例预设了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情形有:必须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如申请注册的标识违反了公共秩序和伦理道德;必须保护自由竞争的情形;三是商品和服务属于哪种类别。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是依据尼斯国际分类法来进行此项审查的。通过形式审查后,随即进行绝对性审查。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将审查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并符合商标的定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如为商品的普通名称那个、说明性文字或产地名称等,视为不具有显著性。
(三)公告
欧共体商标的申请一旦通过审查,将被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任何人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申请或注册在先的欧共体商标或各会员国的国家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可以三个月的期间内提出异议。如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欧共体商标将被注册,且被作为欧共体商标将在欧共体商标布告上再次公告,然后印刷证书并签发给欧共体商标的权利人。
(四)商标检索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在进行异议公告同时,亦自动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检索,并可选择地通知各会员国的商标局进行国家检索。其商标检索报告将主动通知申请人。商标检索过程中,如果发现已有相同或近似的欧共体商标权或各会员国的国家商标权申请或注册在先时,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亦将主动通知利害关系人,由利害关系人决定是否提出异议。
(五)异议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异议程序并不是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的依职权处理的问题,需要在先权利人提出来启动该程序。利害关系人在提出异议前,得与申请人会商协议,如能取得公式,申请人依双方达成的共识修改其申请内容(例如声明不专用、修改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等),利害关系人不提出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欧共体商标仍可被核准注册。双方若实现无法取得共识且利害关系人正式提出异议程序后,双方仍有一段冷静期间(cooling-off period)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进行异议审查。上述冷静期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依据"驳回申请的相对理由(relative grounds for refusal)"驳回欧共体商标申请。
三、三种路径的比较
在欧盟境内取得商标保护,有三种路径可寻。一是国家体系(the national system),即根据各国国内法在25个欧盟成员国或者比荷卢商标局单独提交申请;二是国际体系(the international system),根据马德里商标协定,缔约国国民通过所属国的注册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欧盟为"被指定当事人";三是欧共体体系(Community system),即欧共体商标体系。
国家路径,需要根据各国的国内法提起单独申请,耗费大量的时间。每一次的申请都需要支付律师费和翻译费用,花费相当大。该路径的好处在于,如果一文字商标以欧盟任何一國语言描述,则不可能获得欧共体商标授权。但是却有可能获得国内商标的注册。国际路径的前提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在东道国已经获得注册,否则不能向世界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际申请的语言必须是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其依据仍是每个国家的国内法;其授权并不是统一的权利,而是一个权利集;申请需要支付基本费用给世界知识产权局,支付个别费用给各个国内商标注册机构。
总结而言,想要在欧盟获得商标保护,申请注册欧共体商标是更为经济便捷的方式。根据WIPO的世界知识产权指南(2009),从2003年到2007年,全部商标申请的年平均增长率是6.7%。土耳其、俄罗斯、墨西哥、中国以及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的增长率超过10%。中国企业在走向全球的发展过程中,申请注册欧共体商标可以成为其保护新品牌的经济有效的方式。在创意经济的时代,中国企业需要打入有5亿人口的欧盟市场,应该考虑将欧共体商标体系作为保护其企业品牌资产的有效工具。
参考文献:
[1]何敏. 欧共体商标及立法制度巡回研讨会[J].《中华商标》2010.(01)
[2]孙姝,阿诺·傅励霭. 欧盟法院2009年审理商标上诉案件总结[J].《中华商标》2010.(04)
[3]孙姝,陈佩琪. 欧共体商标注册体系概述[J].《中华商标》2008.(05)
[4]Jesus Romero. Presentation of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 system [EB/OL].IPR2. http://www.ipr2.org/index.php.(2010-09-16).
作者简介:何婷婷(1987-),女,汉族,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09级知识产权专业。
关键词: 欧共体商标审查路径比较
1993年12月,欧共体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共同体商标条例》,并于1994年2月实施。该条约规定了欧洲地区同一的商标申请的提交以及审查,通过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审查核准的商标,自动在欧盟的所有会员国直接获得商标权保护,如同在一个单一地域范围内的保护。由此产生的商标即为欧共体商标。
一、欧共体商标的概览
从法律角度来看,欧共体商标赋予了企业在欧盟境内的排他性权利。未经欧共体商标的权利人的同意,任何第三人不得在相同商品和服务上的使用相同的标识,不得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识,不得在不类似的商标和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识。
(一)欧共体商标特点
申请简单:欧共体商标的申请由单一机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受理,单一申请,适用单一法律体系、语言多样性;申请欧共体商标的费用远低于逐一向27个会员国提出商标申请的费用。此外,在获得欧共体商标之后再办理商标权延展的费用亦相对低廉;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审查整体核准的欧盟商标权,自动在欧盟所有的会员国直接获得商标权的保护;经核准注册的欧共体商标只要在任何一个会员国使用,视为在所有会员国均已使用该欧共体商标。
(二)欧共体商标的缺陷
相对于整体核准,经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审查驳回的欧共体商标申请案,在欧盟所有会员国均被作为一个整体被驳回。如果申请被整体驳回,那么申请人可将欧共体商标申请案转换成各个会员国的国家申请案,并且可以保留原欧共体商标申请案的申请日为各个国家申请案的申请日。
二、欧共体商标的审查流程
(一)申请
能够获得欧共体商标授权的标识,必须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标识必须能使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二是该标识必须能用图像表示,特别是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图形、字母、数字和商品或其包装的外观。原则上,颜色和声音的表示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这类商标的图形陈述面临着问题,而且欧盟法院已经通过判例排除了气味获得欧共体商标注册的可能性。
(二)审查
欧共体商标申请受理后,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对其申请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形式审查:一是否正确地提交了申请,即是否符合偶欧共体商标条例的形式要件:注册的要求、申请人身份、商品和服务的清单、商标的陈述、支持优先权的文件、全额付费、法律陈述(如果必须的话)。二是否存在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又称为驳回申请的绝对理由(absolute grounds for refusal)。欧共体商标条例预设了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情形有:必须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如申请注册的标识违反了公共秩序和伦理道德;必须保护自由竞争的情形;三是商品和服务属于哪种类别。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是依据尼斯国际分类法来进行此项审查的。通过形式审查后,随即进行绝对性审查。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将审查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并符合商标的定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如为商品的普通名称那个、说明性文字或产地名称等,视为不具有显著性。
(三)公告
欧共体商标的申请一旦通过审查,将被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任何人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申请或注册在先的欧共体商标或各会员国的国家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可以三个月的期间内提出异议。如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欧共体商标将被注册,且被作为欧共体商标将在欧共体商标布告上再次公告,然后印刷证书并签发给欧共体商标的权利人。
(四)商标检索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在进行异议公告同时,亦自动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检索,并可选择地通知各会员国的商标局进行国家检索。其商标检索报告将主动通知申请人。商标检索过程中,如果发现已有相同或近似的欧共体商标权或各会员国的国家商标权申请或注册在先时,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亦将主动通知利害关系人,由利害关系人决定是否提出异议。
(五)异议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异议程序并不是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的依职权处理的问题,需要在先权利人提出来启动该程序。利害关系人在提出异议前,得与申请人会商协议,如能取得公式,申请人依双方达成的共识修改其申请内容(例如声明不专用、修改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等),利害关系人不提出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欧共体商标仍可被核准注册。双方若实现无法取得共识且利害关系人正式提出异议程序后,双方仍有一段冷静期间(cooling-off period)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进行异议审查。上述冷静期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依据"驳回申请的相对理由(relative grounds for refusal)"驳回欧共体商标申请。
三、三种路径的比较
在欧盟境内取得商标保护,有三种路径可寻。一是国家体系(the national system),即根据各国国内法在25个欧盟成员国或者比荷卢商标局单独提交申请;二是国际体系(the international system),根据马德里商标协定,缔约国国民通过所属国的注册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欧盟为"被指定当事人";三是欧共体体系(Community system),即欧共体商标体系。
国家路径,需要根据各国的国内法提起单独申请,耗费大量的时间。每一次的申请都需要支付律师费和翻译费用,花费相当大。该路径的好处在于,如果一文字商标以欧盟任何一國语言描述,则不可能获得欧共体商标授权。但是却有可能获得国内商标的注册。国际路径的前提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在东道国已经获得注册,否则不能向世界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际申请的语言必须是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其依据仍是每个国家的国内法;其授权并不是统一的权利,而是一个权利集;申请需要支付基本费用给世界知识产权局,支付个别费用给各个国内商标注册机构。
总结而言,想要在欧盟获得商标保护,申请注册欧共体商标是更为经济便捷的方式。根据WIPO的世界知识产权指南(2009),从2003年到2007年,全部商标申请的年平均增长率是6.7%。土耳其、俄罗斯、墨西哥、中国以及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的增长率超过10%。中国企业在走向全球的发展过程中,申请注册欧共体商标可以成为其保护新品牌的经济有效的方式。在创意经济的时代,中国企业需要打入有5亿人口的欧盟市场,应该考虑将欧共体商标体系作为保护其企业品牌资产的有效工具。
参考文献:
[1]何敏. 欧共体商标及立法制度巡回研讨会[J].《中华商标》2010.(01)
[2]孙姝,阿诺·傅励霭. 欧盟法院2009年审理商标上诉案件总结[J].《中华商标》2010.(04)
[3]孙姝,陈佩琪. 欧共体商标注册体系概述[J].《中华商标》2008.(05)
[4]Jesus Romero. Presentation of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 system [EB/OL].IPR2. http://www.ipr2.org/index.php.(2010-09-16).
作者简介:何婷婷(1987-),女,汉族,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09级知识产权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