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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 根据国际管理经验,与营养标签标准相衔接,新标准规定,符合含量声称要求的营养成分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并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详见表2。对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没有列出的功能声称,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使用的功能声称用语及依据,并应符合其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在部分国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使用,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功能声称不作为参考依据。
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特殊膳食用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类别,虽然其产品配方设计有明确的针对性,但其目的是为目标人群提供营养支持,不具有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因此新标准明确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值有明确规定,婴儿配方食品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含量要求。由于0~6月龄婴儿需要全面、平衡的营养,不应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声称。这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和大多数国家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如何描述
由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和目标人群具有特殊性,这类产品要求在产品标签上对产品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以利于临床指导和使用。此类描述不属于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或功能声称,应参照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应真实、客观、不误导。
反式脂肪酸可自愿标示
《婴儿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产品标准中明确要求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且规定了反式脂肪酸限量,上述产品应执行产品标准规定。因此新标准不要求强制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
由水解蛋白质或氨基酸提供的蛋白质如何标示
当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的蛋白质是由水解蛋白质和(或)氨基酸提供时,如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等,产品中不含有或含有很少量的整蛋白,因此“蛋白质”项可用“蛋白质”、“蛋白质(等同物)”或“氨基酸总量”任意一种方式标示。新标准不强制要求标示配方中氨基酸的种类和含量。
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特殊膳食用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类别,虽然其产品配方设计有明确的针对性,但其目的是为目标人群提供营养支持,不具有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因此新标准明确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值有明确规定,婴儿配方食品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含量要求。由于0~6月龄婴儿需要全面、平衡的营养,不应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声称。这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和大多数国家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如何描述
由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和目标人群具有特殊性,这类产品要求在产品标签上对产品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以利于临床指导和使用。此类描述不属于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或功能声称,应参照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应真实、客观、不误导。
反式脂肪酸可自愿标示
《婴儿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产品标准中明确要求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且规定了反式脂肪酸限量,上述产品应执行产品标准规定。因此新标准不要求强制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
由水解蛋白质或氨基酸提供的蛋白质如何标示
当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的蛋白质是由水解蛋白质和(或)氨基酸提供时,如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等,产品中不含有或含有很少量的整蛋白,因此“蛋白质”项可用“蛋白质”、“蛋白质(等同物)”或“氨基酸总量”任意一种方式标示。新标准不强制要求标示配方中氨基酸的种类和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