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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法权哲学中的普遍意志被解读为基于传统的自然法或者是传统契约论,但这种解读无助其建立既具有普遍性又能保证在法权状态下个体自由选择的政治共同体。康德法权哲学批判了传统自然法和契约论,寻求理性理念的社会契约作为普遍意志的基础,这种理念的社会契约作为政治哲学的基础,其理论必须在满足普遍必然性的同时能够与个体的自由选择相一致。而将康德的普遍意志解读为自然法的立场实则是与康德的立场相背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