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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做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提出明确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