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贸易中的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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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一个国家整体版权贸易发展水平与政府对版权贸易的重视程度、引导水平、管理水平有关。政府应在版权贸易中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版权贸易国家战略;(2)搭建版权贸易平台;(3)完善版权贸易信息系统;(4)建立有效的版权贸易激励机制和管理机制;(5)加快培养版权贸易人才。
   [关键词] 版权贸易; 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 D922.16/75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8)07-0017-03
  
  一个国家整体的版权贸易发展水平虽与版权市场的发育水平有关,更与政府对版权贸易的重视程度、引导水平、管理水平有关。正确认识版权贸易中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关系,明确政府职责,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版权贸易中的功能,对进一步提升我国版权贸易水平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版权贸易中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关系
  
  毫无疑问,版权贸易是市场行为,文化企事业单位是版权贸易的行为主体。但这绝不意味着政府与版权贸易无关,更不意味着各级政府可以在版权贸易中无所作为。
  任何一种正常的市场秩序都需要公共权力的维持。现代制度经济学家G·霍奇逊认为,一个纯粹的市场体系是行不通的,“一个市场系统必定渗透着国家的规章条例和干预”,“干预”本质上一定是制度性的,市场通过一张“制度网”发挥作用,这些制度不可避免地与国家和政府纠缠在一起。由此可见不能脱离政府行为而片面谈论市场的作用。市场是竞争性的,没有必要的规范,市场的局限迟早会显露出来,竞争失序和公平失衡的现象将难以避免。维护市场秩序是政府应尽的责任。
  在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还有一层特殊的内涵。即我国在市场机制建立的整个过程中特别是在市场机制建立的初始阶段,政府除了要像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一样承担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责任,还要在建立市场和推动市场的发展方面承担重要责任。在版权贸易市场建立的过程中也是如此。正是由于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推动,我国的版权贸易才从无到有逐步开展起来。短短一、二十年时间,我国的版权贸易已走过了发达国家半个多世纪的过程。直到今天我国政府仍在版权贸易中扮演着引导者与推动者的角色,这种角色在可见的未来也不会改变。
  版权贸易有着明显的国际贸易特征,这也是政府在版权贸易中应当积极作为的重要原因。全球化的版权贸易竞争空前激烈。在激烈的竞争中,发达国家倚恃资金、技术、人才和经验的优势占尽先机。目前跨国文化企业集团凭借既有的优势对发展中国家文化资源和市场的抢占、其规模和深度都达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感受到威胁,而由于我国在版权贸易中所处的明显劣势,对这种威胁的感受尤深。我国的文化产业还在发展的初级阶段,规模尚小,经营分散。就是一些在国内举足轻重的文化企业,总体实力上也与国际跨国文化产业集团的实力相距甚远。如果一家一户和跨国文化产业集团单打独斗,我国的文化企业在版权贸易中很难求得生机,因此必须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联合起来,将自己做大做强,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宏观规划、协调是必不可少的。
  还要看到,在当代国际政治背景下,版权贸易不可避免地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输入或输出版权就是输入或输出文化。并不是所有文化都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但文化中的人文文化、特别是政治文化具有意识形态属性毋庸置疑。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应当输入怎样的文化?应当以怎样的文化昭示世人?这样的问题是不能不认真考虑的。市场无法决定文化性质的取舍。市场选择的唯一标准是经济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不是完全相吻合的。如果将文化的选择权完全赋予市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闸门将洞开,在西方文化的强势进攻面前,我们将处于被动。政府有责任着眼于民族的长远发展和根本利益确定文化输入和输出的标准,由此对版权贸易的许可作出清晰界定。这样的功能是超越于市场功能之上的,这样的行为也不是单个的或少数的文化企业所能承担的。
  概而言之,在版权贸易中,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不可偏废,要形成市场和政府在各自的规范范围内行事、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正常关系。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起着基础的作用,当一定的文化选择标准确定之后,市场应当在版权贸易的过程中发挥主要影响,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贸易、什么时机进行贸易、贸易的成本和收益的多少以及贸易的收益分配等等应当主要通过市场来处理。在这些方面,过多的行政干预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应当的,充分发挥市场功能,才能调动文化企事业单位从事版权贸易的积极性。政府行为主要应当体现在对版权贸易标的物文化价值取向的确定,对正常市场秩序的维护,对从事版权贸易的法定权利进行保护,对市场发育所需的人才、技术给予支持、对版权贸易的长远发展做出规划等。
  多年来,人们一直在探讨市场和政府的相互关系。一般来说人们普遍承认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市场和政府都是不可缺少的,但具体到某个时期、某个具体领域,究竟应当市场多一点还是政府多一点?却颇多争议。就版权贸易领域来看也是如此。实际上在我国版权贸易中,市场行为的不足和政府行为的不足是同时存在的。一方面该由市场发挥作用的地方市场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该由政府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发挥的作用也有不足,某些政府部门还管了不该管的、该由市场管的。这种情况说明,问题的关键不在市场多一点还是政府多一点,而在正确把握市场和政府作用发挥的应有范围,加强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衔接与协调。在正确的行为范围内,既不存在市场行为过度的问题,也不存在政府行为过度的问题。
  
  二、版权贸易中的政府责任政府在推进版权贸易中的责任广泛而具体。
  
  (一)制定版权贸易国家战略。
  国家战略是国家行为依据的蓝本,制定版权贸易国家战略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近年来,随着我国版权贸易的开展,我国政府对我国版权贸易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某些战略性的思考。例如有关方面负责人指出,在版权贸易中要积极推动实施“走出去”的方针。“图书贸易是‘走出去’战略的初级阶段,版权贸易、合作出版应该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优先发展方向,而跨国投资,收购、兼并书店、出版社,将是中国图书‘走出去’战略的更高级阶段。中国将不遗余力地以版权合作与贸易推动中国图书融入全球出版网络,谋求中华文化的崛起。”(见《推进版权贸易合作出版 中国力减文化贸易逆差》,中国新闻网2006年05月14日)但要看到,版权贸易国家战略不能仅仅局限于技术性的层面和步骤的考虑,还要包括价值层面的考虑和具体的政策原则和法律支持。完整的版权贸易国家战略应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其一,版权贸易中的文化价值取向的规定;其二,版权贸易中政府部门和文化企事业单位各自行为准则的界定;其三,发展版权贸易的方式和途径;其四,如何营造有利于版权贸易的社会环境,包括市场环境、法制环境、社会文化氛围的环境以及国际环境等。目前如此完备的版权贸易国家战略在我国显然还未形成,因此加快制定版权贸易国家战略是当务之急。
  
  (二)搭建版权贸易平台。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组织了一系列活动,如北京国际版权贸易研讨会、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北京2001年版权贸易洽谈会、上海2001年版权贸易洽谈会、第六届华文出版联谊会议暨第十一届合作出版洽谈会、全国版权贸易研讨会、全国首届版权贸易十年成就展、第九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等,对推动我国版权贸易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对已有的会展、研讨、洽谈等版权贸易平台我们要加以巩固,提高质量,扩大影响,此外今后还要开拓更多的渠道,探索更多的方式,例如如何更好地发挥网络的作用,利用网络开展版权贸易就值得认真研究。2006年5月,我国召开了首届中华版权国际合作推进会。中华版权国际合作推进会作为一个常设会展组织,主要任务是举办国际性的版权高峰论坛、版权展示和版权贸易活动,这使我国的版权贸易平台建设步上一个新的台阶。充分发挥中华版权国际合作推进会的作用,扩大其国际影响,使之成为推动国际版权合作与版权贸易的龙头,才能使我国的版权贸易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三)完善版权贸易信息系统。
  信息不灵是制约我国版权贸易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中国出版商对外国市场了解太少”,而最大的障碍是“信息,特别是商业信息”。(郑晓红:《一位英国教授眼中的中国出版业》,载《中国出版》2002年第6期)目前我国版权贸易对国外信息渠道提供的信息依赖度相当严重,而国内相关部门或组织能够提供的信息一直比较散乱,另外时效性也不够,业界人士对信息缺乏或信息滞后的感叹时有所闻,这种情况亟待改变。在近期,我国政府应当着手建立统一的、权威性的版权贸易信息系统,特别是电子网络信息系统,以便利业者的版权交易。有了网络技术的支持,不仅版权交易的效率可以明显提高,版权贸易的目的性和选择性也可大大增强。业者可以在比较中加以选取,在充分掌握全面信息的情况下抓住时机。就远期来看,我国的版权贸易信息系统应当成为国际版权贸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对推动我国的版权贸易发挥积极影响,而且应当在引导和推动国际版权贸易,形成健康、良性的国际版权贸易规则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建立有效的版权贸易激励机制和管理机制。
  发展版权贸易既要给予激励,又要加强管理。激励和管理都应成为制度化的行为,避免漫无规则或随心所欲。2006年第13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组委会决定,次年对输出版权多的参展单位给予奖励——实现版权输出30项的出版单位,组委会免费赠送1页会刊广告;50项的赠送两个展台;100项赠送5个展位。事实证明,这种激励效果是好的。但要看到,这样的激励还不是政府直接进行的,而且激励的范围有限。对版权贸易的激励应当贯穿在版权贸易的各个环节。政府对重点所需的版权贸易引进和输出应当制定出明确的扶持政策;对产生了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引进和输出应当在税收政策上有所倾斜,对为我国版权贸易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党的十七大指出,为加速推进我国文化的繁荣和发展,要逐步建立国家荣誉制度,这样的思路也适用于为我国版权贸易作出了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政府对版权贸易的管理既涉及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也涉及对国家文化主权的维护。我国文化管理中现存的一些弊端诸如政出多门、职责不清、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等问题在版权贸易的管理中同样存在。因此要积极推进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不同管理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严格管理的合理机制。制度化的管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我国有关版权贸易的法律法规制定明显滞后于版权贸易的需要,这就要求把有关版权贸易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切实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立法步伐。版权代理是版权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支柱,对版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1988年以来,国家版权局开始正式批准成立版权代理公司,还有一些海外和国内民间的代理公司和代理人。这对我国的版权贸易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目前版权代理公司的数量仍然偏少,而且运作水平尚低。据报道,截至2002年底,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的版权代理机构仅28家,其中23家图书版权代理公司不足百人,大多数公司近二三人,公司规模小,代理范围狭窄,代理版权贸易类型相对单一,多数代理机构仅向作品使用者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收转版权使用费等,提供诉讼代理、调处版权纠纷的很少,这种情况与我国版权贸易发展的要求极不适应,也与我国版权贸易管理的要求极不适应,应当尽快加以改变。
  
  (五)加快培养版权贸易人才。
  做好版权贸易,人才的选择和培养是关键,这已成为业内人士的共识。从事版权贸易的人才应当是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他们不仅要有经贸知识,还要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了解国际文化走向和版权行情。综合素质的人才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及早动手,做出规划。应当考虑在我国高等国民教育的学科体系中新建或扩展版权贸易专业,招收版权贸易专业的学生。针对目前版权贸易人才紧缺的情况,也可以开设短期培训班,对现有从事版权贸易工作的人员进行在职或在岗培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从国外引进一些专业人才,或是开展国际合作,依托国外已有的机构和人才资源对我国的版权贸易工作者进行培训,或是聘请国外高层次的人才担任我国版权贸易的顾问,提供专业方面的咨询。总之,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立足长远,从稳定提高我国版权贸易水平的高度出发,切实把人才的培养当作一项急切的任务抓紧抓好。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中共中央党校文史部)
  责任编辑于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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