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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诚信,是公民道德的一个基本规范,也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我们用法学的观点来思考诚信的得失,从根本上把握诚信的本质,这将有助于重塑社会信用、强化诚信观念、加强道德建设。
关键词:诚信;法学;思考
一、深究诚信含义,明确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最早可溯源于罗马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善良家父”。“善良家父”就是能以公正善良之心待人处世的,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诚信的解释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地、公开地和忠实地;没有欺骗或欺诈;真实地;实际地;没有假装或伪装;清白无辜地、持信任和依赖态度等等。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五常“仁、义、礼、智、信”中的“仁”与“信”,其实正是诚实信用的另一种表述。仁者,本是含义甚为广泛的道德范畴,如:“仁者,人也,亲亲为大”,泛指人与人之间应该相互关爱,友善,所谓“泛爱众而亲仁”。信者,指待人无欺、诚实可靠,言而据实,言而有信,乃做人的一种高尚准则和道德范畴。
诚信也是现代社会的立法旨趣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3、4、5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字字如珠清晰明了。法律明文规定了以“诚实信用”作为法律原则并严格要求“不得侵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屡屡感到诚信危机,并由此引发了激烈的诚信大讨论。
二、化解诚信危机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然而,在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缺乏诚信却是个不争的事实。制假售假,合同欺诈,虚假招标,骗税逃税,伪造假帐,恶意拖欠,变相传销……这种种行为像“病毒”一样侵蚀着社会的肌体,像“沙尘暴”一样吞噬着信用的“绿洲”。不讲诚信、欺骗欺诈已成为人人痛恨的一大公害,成为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市场经济秩序的不完善、传统企业管理方式的落后是企业间交易行为呈现严重信用失控混乱局面的体制和制度性原因。信用记录不全,信用查询不便,使得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一个基础平台,这是造成诚信缺失的一个技术性原因。针对上述造成诚信缺失的多种原因,笔者认为,要想扭转这种局面,拯救社会诚信,打造诚信社会,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多管齐下,形成合力,最终方能达到目的。比较而言,加强法治建设、严厉法律制裁显得尤为必要。因此,加强法治既是建立诚信机制的必由之路,又是诚信机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倡导诚信意识
诚信问题虽然从本质上讲是伦理道德问题,但法律正是道德规则的提炼和上升。例如,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同时,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培养和完善。并且,只有法律才具有强制力来对欺诈行为进行惩处,这种惩罚和制裁的力度是任何单纯道德的力量所无法比拟的。我们应该不断完善诚信法律体系,将《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落到实处,加大《刑法》对诈骗罪行的处罚力度,通过法律建设大张旗鼓地倡导诚信意识,严厉制裁各种欺诈行为。
从狭义的角度看,《民法》上的诚信反映了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参与商品生产、交换实践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规律。表明:具有平等地位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在生产和交换中都应以诚信的竞争和手段,取得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
广义的诚信概念,反映的是更大的纵向诚信和横向诚信互相交织的网络系统。它不仅包括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需求的诚信,而且还包括处理纵向的关系。
四、重整经济秩序
整治经济秩序,重塑社会信用不仅仅需要强化诚信观念,加强道德建设,同时需要从法制建设入手,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解决社会信用低下的问题,使市场经济形成良性的循环。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道德的法律化,反映了人类社会经济的基本要求。诚信法律原则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其道德基础。培养良好的诚信道德,我们应该做到:
第一,培养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诚信道德观念,完善诚信道德体系。大力宣传加强诚信道德的重要性,使全民深刻认识到市场经济生活与诚信的关系,透彻理解诚信的社会本质和价值。同时完善诚信体系,建立个人诚信、企业诚信、组织诚信和政府诚信的社会诚信体系。
第二,建立诚信的社会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不诚信行为的监管和揭露。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集体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以此来继续加强诚信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三,完善诚信的立法,将诚信原则具体化。应根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诚信道德水准的客观情况,经过合法性和科学性程序,将诚信道德要求的内容汇入诚信原则的实体内容当中去,把诚信的精神实质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法规之中,使之进一步具体化、条文化。这既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又是诚信原则法律功能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的重要前提。
要建立健全诚信法律法规,使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为制裁失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总之,诚信不仅是一种社会道德,更是一种社会财富,我们都应该为此而努力。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卷.第2卷
[2]李强.《征信》,2009年05期
关键词:诚信;法学;思考
一、深究诚信含义,明确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最早可溯源于罗马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善良家父”。“善良家父”就是能以公正善良之心待人处世的,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诚信的解释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地、公开地和忠实地;没有欺骗或欺诈;真实地;实际地;没有假装或伪装;清白无辜地、持信任和依赖态度等等。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五常“仁、义、礼、智、信”中的“仁”与“信”,其实正是诚实信用的另一种表述。仁者,本是含义甚为广泛的道德范畴,如:“仁者,人也,亲亲为大”,泛指人与人之间应该相互关爱,友善,所谓“泛爱众而亲仁”。信者,指待人无欺、诚实可靠,言而据实,言而有信,乃做人的一种高尚准则和道德范畴。
诚信也是现代社会的立法旨趣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3、4、5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字字如珠清晰明了。法律明文规定了以“诚实信用”作为法律原则并严格要求“不得侵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屡屡感到诚信危机,并由此引发了激烈的诚信大讨论。
二、化解诚信危机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然而,在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缺乏诚信却是个不争的事实。制假售假,合同欺诈,虚假招标,骗税逃税,伪造假帐,恶意拖欠,变相传销……这种种行为像“病毒”一样侵蚀着社会的肌体,像“沙尘暴”一样吞噬着信用的“绿洲”。不讲诚信、欺骗欺诈已成为人人痛恨的一大公害,成为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市场经济秩序的不完善、传统企业管理方式的落后是企业间交易行为呈现严重信用失控混乱局面的体制和制度性原因。信用记录不全,信用查询不便,使得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一个基础平台,这是造成诚信缺失的一个技术性原因。针对上述造成诚信缺失的多种原因,笔者认为,要想扭转这种局面,拯救社会诚信,打造诚信社会,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多管齐下,形成合力,最终方能达到目的。比较而言,加强法治建设、严厉法律制裁显得尤为必要。因此,加强法治既是建立诚信机制的必由之路,又是诚信机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倡导诚信意识
诚信问题虽然从本质上讲是伦理道德问题,但法律正是道德规则的提炼和上升。例如,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同时,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培养和完善。并且,只有法律才具有强制力来对欺诈行为进行惩处,这种惩罚和制裁的力度是任何单纯道德的力量所无法比拟的。我们应该不断完善诚信法律体系,将《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落到实处,加大《刑法》对诈骗罪行的处罚力度,通过法律建设大张旗鼓地倡导诚信意识,严厉制裁各种欺诈行为。
从狭义的角度看,《民法》上的诚信反映了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参与商品生产、交换实践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规律。表明:具有平等地位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在生产和交换中都应以诚信的竞争和手段,取得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
广义的诚信概念,反映的是更大的纵向诚信和横向诚信互相交织的网络系统。它不仅包括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需求的诚信,而且还包括处理纵向的关系。
四、重整经济秩序
整治经济秩序,重塑社会信用不仅仅需要强化诚信观念,加强道德建设,同时需要从法制建设入手,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解决社会信用低下的问题,使市场经济形成良性的循环。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道德的法律化,反映了人类社会经济的基本要求。诚信法律原则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其道德基础。培养良好的诚信道德,我们应该做到:
第一,培养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诚信道德观念,完善诚信道德体系。大力宣传加强诚信道德的重要性,使全民深刻认识到市场经济生活与诚信的关系,透彻理解诚信的社会本质和价值。同时完善诚信体系,建立个人诚信、企业诚信、组织诚信和政府诚信的社会诚信体系。
第二,建立诚信的社会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不诚信行为的监管和揭露。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集体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以此来继续加强诚信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三,完善诚信的立法,将诚信原则具体化。应根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诚信道德水准的客观情况,经过合法性和科学性程序,将诚信道德要求的内容汇入诚信原则的实体内容当中去,把诚信的精神实质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法规之中,使之进一步具体化、条文化。这既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又是诚信原则法律功能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的重要前提。
要建立健全诚信法律法规,使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为制裁失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总之,诚信不仅是一种社会道德,更是一种社会财富,我们都应该为此而努力。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卷.第2卷
[2]李强.《征信》,2009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