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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阿西伯利铁路公司诉瑞切”案以后,越权原则被西方公司法界奉为经典,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越权原则的弊端日渐显露,各国立法对其的态度也逐渐转向否定。在分析越权原则的缺陷及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笔者建议,对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在民法上的效力可以采取更宽松的态度,在公司法中应借助本次修改《公司法》的机会明确否定越权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