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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对票据抗辩的限制应采纳票据债权无因性说.在实施票据抗辩的反限制时,应准确认定恶意抗辩中恶意的含义和产生的时间点,并应将<票据法>第13条的"明知"事由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我国<票据法>在对价抗辩方面接受了英美票据法约因理论,但没有采纳约因理论中欠缺导致票据无效的原则.此外文章还指出了我国对价抗辩制度的有待完善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