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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未来统一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在该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为四项。一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侵权责任;三是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四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項内容是相互关联的有机统一体。就各部分的逻辑关系而言明确侵权责任是前提。
因为明确侵权责任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侵权行为。这项内容明确可以使社会主体在实施行为之前就知道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即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严格按照该行为模式行为,就不会构成侵权。其二、明确规定实施了侵权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为司法机关制裁侵权行为提供标准或尺度。司法机关只要严格执法,不仅可以做到依法惩罚违法。还可以保证执法的统一。
惩罚是手段不是目的是现代各国普遍认同的观点,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即不是为了制裁侵权行为才制定《侵权责任法》。其根本意图是通过强迫侵权人承担法定侵权责任的方式,达到救济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损害,使其恢复到没有受到损害时的状态的目的。也就是要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从这个角度讲,《侵权责任法》不是惩罚法或者制裁法,而是民事权益的保护法。基于此理,我们认为正确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是学习和执行该法的关键问题之一。
对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该法第二条明确表述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该条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从形式上看,我国采取一般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其中第一款是概括式的规定,仅仅指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只限于民事权益,除此之外的诸如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等,尽管也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等社会主体享有的权利,其中的部分权利还非常重要,如选举权。但是基于《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权益的法律的根本属性,这些权利不属于该法保护的范围,而由其它相关法律保护。再者民事权益也是十分广泛的概念,是不是所有的民事权益都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呢?为明确这一问题,该条第二款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只有生命权、健康权等十八项。言外之意是,民事权益中的物权、债权等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
第二、从内容上看,《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是民事权益。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两部分内容,而这两者都来源于利益。所谓利益就是好处,是指权利主体寻求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需求、愿望或要求。利益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一些重要的对于社会主体影响较大的利益被法律确定为权利,有人称其为“赋予法律上力”的利益。这些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补偿,如恢复原状,也可以获得赔偿,如赔偿损失,或者规定其他人、其它团体或整个社会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没有被法律确定为权利的那部分利益,有些也是比较重要的,一旦受到侵害,对受害人来说损失也是比较大的。所以各国法律对此也都予以保护,法律上称之为民事利益,如商业秘密等。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尽管法律明文规定有18种之多(第二条第二款),但在实践中,我们绝对不能理解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的范围仅此18种。因为法律在列举了18种权利之后还加了个“等”字,这里的“等”字起码还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有些权利在规定的“权利”中已经涵盖,并未独立列明,如占有权、使用权等众所周知的权利,就是所有权项下的子权利。第二部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产生新的权利,这些权利虽然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指明,但我们认为仍然属于该法的保护范围。可以说,一个“等”字将将来产生的一切民事权利都包含其中。这是保证立法前瞻性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有哪些?法律没有给出任何指示。笔者以为,立法者这样处理,一是因为民事利益有那些,如何归纳分类并命名,理论尚不成熟;二是因为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主体寻求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还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目前不便规定;三是因为有些民事利益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已有规定,再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有重复之嫌;四是留给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间。如此说来,法律这样处理无可厚非。但是为防止民事利益过于扩大,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限制,否则因民事利益泛化而引起的诉权滥用将是必然的结果。那么,如何理解民事利益的范围,或者说《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有哪些呢?对此问题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但有一点大家都是认可的,即民事利益一旦成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就意味着侵害这一利益的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换言之就是,侵害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是违法的行为。因此参照民事违法的一般构成要件界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的范围应当是最合理的。根据这个标准,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民事利益一般应当是我国法律规定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这是民事利益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首要条件。因为,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才能成为法律规范的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只能成为道德规范或者其他规范的内容,受道德调整。至于此处的法律属于什么性质在所不问。
2、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没有涵盖并能单独成立的民事利益。其他权利项下的子权利,或者属于其他权利组成部分的无法单独成立的民事利益只能归于相关权利之中,不能作为民事利益存在。如,侵犯人身权中因肉体的疼痛影响其睡眠的利益损害,不能认定为单独成立的民事利益。
3、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必须是明知实施该行为会对权利人造成某种损害,而仍有意实施或听任损害结果发生的。
4、损害的后果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因为明确侵权责任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侵权行为。这项内容明确可以使社会主体在实施行为之前就知道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即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严格按照该行为模式行为,就不会构成侵权。其二、明确规定实施了侵权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为司法机关制裁侵权行为提供标准或尺度。司法机关只要严格执法,不仅可以做到依法惩罚违法。还可以保证执法的统一。
惩罚是手段不是目的是现代各国普遍认同的观点,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即不是为了制裁侵权行为才制定《侵权责任法》。其根本意图是通过强迫侵权人承担法定侵权责任的方式,达到救济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损害,使其恢复到没有受到损害时的状态的目的。也就是要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从这个角度讲,《侵权责任法》不是惩罚法或者制裁法,而是民事权益的保护法。基于此理,我们认为正确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是学习和执行该法的关键问题之一。
对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该法第二条明确表述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该条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从形式上看,我国采取一般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其中第一款是概括式的规定,仅仅指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只限于民事权益,除此之外的诸如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等,尽管也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等社会主体享有的权利,其中的部分权利还非常重要,如选举权。但是基于《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权益的法律的根本属性,这些权利不属于该法保护的范围,而由其它相关法律保护。再者民事权益也是十分广泛的概念,是不是所有的民事权益都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呢?为明确这一问题,该条第二款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只有生命权、健康权等十八项。言外之意是,民事权益中的物权、债权等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
第二、从内容上看,《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是民事权益。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两部分内容,而这两者都来源于利益。所谓利益就是好处,是指权利主体寻求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需求、愿望或要求。利益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一些重要的对于社会主体影响较大的利益被法律确定为权利,有人称其为“赋予法律上力”的利益。这些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补偿,如恢复原状,也可以获得赔偿,如赔偿损失,或者规定其他人、其它团体或整个社会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没有被法律确定为权利的那部分利益,有些也是比较重要的,一旦受到侵害,对受害人来说损失也是比较大的。所以各国法律对此也都予以保护,法律上称之为民事利益,如商业秘密等。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尽管法律明文规定有18种之多(第二条第二款),但在实践中,我们绝对不能理解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的范围仅此18种。因为法律在列举了18种权利之后还加了个“等”字,这里的“等”字起码还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有些权利在规定的“权利”中已经涵盖,并未独立列明,如占有权、使用权等众所周知的权利,就是所有权项下的子权利。第二部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产生新的权利,这些权利虽然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指明,但我们认为仍然属于该法的保护范围。可以说,一个“等”字将将来产生的一切民事权利都包含其中。这是保证立法前瞻性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有哪些?法律没有给出任何指示。笔者以为,立法者这样处理,一是因为民事利益有那些,如何归纳分类并命名,理论尚不成熟;二是因为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主体寻求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还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目前不便规定;三是因为有些民事利益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已有规定,再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有重复之嫌;四是留给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间。如此说来,法律这样处理无可厚非。但是为防止民事利益过于扩大,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限制,否则因民事利益泛化而引起的诉权滥用将是必然的结果。那么,如何理解民事利益的范围,或者说《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有哪些呢?对此问题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但有一点大家都是认可的,即民事利益一旦成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就意味着侵害这一利益的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换言之就是,侵害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是违法的行为。因此参照民事违法的一般构成要件界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的范围应当是最合理的。根据这个标准,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民事利益一般应当是我国法律规定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这是民事利益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首要条件。因为,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才能成为法律规范的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只能成为道德规范或者其他规范的内容,受道德调整。至于此处的法律属于什么性质在所不问。
2、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没有涵盖并能单独成立的民事利益。其他权利项下的子权利,或者属于其他权利组成部分的无法单独成立的民事利益只能归于相关权利之中,不能作为民事利益存在。如,侵犯人身权中因肉体的疼痛影响其睡眠的利益损害,不能认定为单独成立的民事利益。
3、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必须是明知实施该行为会对权利人造成某种损害,而仍有意实施或听任损害结果发生的。
4、损害的后果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