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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南方集体林区普遍存在着林农收入低、林区经济、社会发展迟缓,经济水平相对落后及林业发展艰难的问题。其深层次的原因之一是集体林林地所有权不清晰以及由于林地集体所有而必然带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和林木处置权和收益权的残缺。如何根据分权性、自主性、系统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原则,将这一缺陷所带来的林业经营的不利因素转化为林业经营的有利因素以及从根本上变更林业产权公有这一单一所有形式是当前我国林业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