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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并未真正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税收授权立法占据税收立法的主导地位,并且税收立法在程序上公开性与参与性极为不足,造成全国人大税收立法权的虚置,税收立法正当性极度弱化。应当立足保护公民权利,实现从"行政主导"到"人大专有"的复位,以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立法,强化税收立法的程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