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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是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务的重要方式,是代表联系群众、反映人民群众愿望的重要渠道,也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督促和推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的一种重要途径。因此,如何进一步改进代表视察的方式方法,提高代表视察的实效显得尤为重要。
一、人大代表视察制度的产生与特点
(一)视察制度的创立
1954年10月16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之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张治中提出一项书面议案,建议每位委员都要出去视察,了解地方情况,听取群众意见。这一议案得到了毛泽东主席的肯定,成为人大代表视察制度的先声。但当时视察主体仅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没有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制度固定下来,有诸多尚需完善之处。
1955年7月举行的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青海省代表团提出将全国人大代表及省、市、州、县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定为一项经常性制度。这项提案于当年8月6日举行的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从此,代表视察被作为一项制度正式确定下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后的三年之中,代表视察工作是富有成效的。但到了1957年的下半年,“反右派”斗争中断了持续了三年的视察工作,直到1983年才真正恢复了代表视察制度。我们现在仍需深刻领悟代表视察制度的真谛,不断探索代表视察制度的完善之路。
(二)视察制度的特点
视察是人大代表履职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特点如下:
1.法定性。《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所以视察权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神圣不可侵犯。
2.服务性。人大代表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任,其视察工作也要与之相适应。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进行视察,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议题进行视察,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视察监督只是一种了解情况的阶段,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只是对被视察单位起到督导作用。
3.灵活性。这是从视察监督方式的角度来说的。人大代表对被视察单位进行视察时,可根据视察的需要选取灵活的方式。如既可由常委会提议组织进行定向视察,也可个人持证视察;既可明察,也可暗访。方式的多样性,使代表的视察实效有了更多的保障。
4.广泛性。代表视察内容不局限于执法情况,它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方方面面的问题。被视察单位也不单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
二、创新视察制度对改进人大工作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视察工作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一些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普遍存在形式主义问题,满足于走马观花、蜻蜓点水,相当多的视察活动停留在“一听二谈三汇报,回到单位写报告,报告一交就拉倒”的层面。这样一种直观、肤浅的视察方式,对于社会中真正存在的问题是很难知根知底的,也就难以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针对目前代表视察中存在的问题,不少人撰文以为提高视察质量,重在改进视察方式。甚至有的地方以专门立法的形式来避免人大代表视察中的走过场和形式主义。如《新京报》报道: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可暗访政府机关。这一做法确实有着直接而积极的现实意义,因为目前很多视察是被事先安排好的。所走的是“既定”路线,所听到的是“报喜不报忧”,看到的是“形势大好”,而实际存在的问题却看不到,察不明,使代表视察失去了其制度意义。
不可否认,一些视察方式的改进,如明察结合暗访、陪同视察到无陪同视察等确实能更为真实、深入和全面地了解情况,进一步提高视察实效。但我们更要注意代表视察流于形式的深层次原因,而这不是改进视察方式可以解决的。可以说,改进视察方式对于提高视察质量,只是起了量变的作用,并非治本之策。
三、完善人大代表制度是提高视察实效的最终途径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政治结构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大代表的“权重”也越来越高,应该选举真正具有人民性和代表性的代表进入人民代表大会,这样才能使视察具有实效。同时,应该通过配套的制度改革,使代表素质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应该逐步改变代表的选举方式,使更多选民拥护、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的人进入人大,减少官员的比例。这要从观念上改变认识,把对代表的荣誉性职务认识转变为权力性职务认识,去除这个称谓的政治意义而还原其本体的法律意义,像一些有着具体行政职务的官员,要么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要么会因为顾忌同行或自身单位的利益、面子,往往很难有真正的视察,更不用说实效了。而那些将身份视为荣誉的代表,大约也就更愿意选择诸如听取汇报、查档案等皆大欢喜、不得罪人的视察方式。
视察是一项涉及广泛的工作,有其科学的规律和活动的艺术性。组织代表视察时要注意精选视察内容,选配合适的代表,因为“行家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但这里的行家不一定都是专家学者,还要有一定的利益相关者。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一、人大代表视察制度的产生与特点
(一)视察制度的创立
1954年10月16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之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张治中提出一项书面议案,建议每位委员都要出去视察,了解地方情况,听取群众意见。这一议案得到了毛泽东主席的肯定,成为人大代表视察制度的先声。但当时视察主体仅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没有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制度固定下来,有诸多尚需完善之处。
1955年7月举行的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青海省代表团提出将全国人大代表及省、市、州、县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定为一项经常性制度。这项提案于当年8月6日举行的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从此,代表视察被作为一项制度正式确定下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后的三年之中,代表视察工作是富有成效的。但到了1957年的下半年,“反右派”斗争中断了持续了三年的视察工作,直到1983年才真正恢复了代表视察制度。我们现在仍需深刻领悟代表视察制度的真谛,不断探索代表视察制度的完善之路。
(二)视察制度的特点
视察是人大代表履职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特点如下:
1.法定性。《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所以视察权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神圣不可侵犯。
2.服务性。人大代表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任,其视察工作也要与之相适应。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进行视察,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议题进行视察,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视察监督只是一种了解情况的阶段,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只是对被视察单位起到督导作用。
3.灵活性。这是从视察监督方式的角度来说的。人大代表对被视察单位进行视察时,可根据视察的需要选取灵活的方式。如既可由常委会提议组织进行定向视察,也可个人持证视察;既可明察,也可暗访。方式的多样性,使代表的视察实效有了更多的保障。
4.广泛性。代表视察内容不局限于执法情况,它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方方面面的问题。被视察单位也不单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
二、创新视察制度对改进人大工作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视察工作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一些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普遍存在形式主义问题,满足于走马观花、蜻蜓点水,相当多的视察活动停留在“一听二谈三汇报,回到单位写报告,报告一交就拉倒”的层面。这样一种直观、肤浅的视察方式,对于社会中真正存在的问题是很难知根知底的,也就难以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针对目前代表视察中存在的问题,不少人撰文以为提高视察质量,重在改进视察方式。甚至有的地方以专门立法的形式来避免人大代表视察中的走过场和形式主义。如《新京报》报道: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可暗访政府机关。这一做法确实有着直接而积极的现实意义,因为目前很多视察是被事先安排好的。所走的是“既定”路线,所听到的是“报喜不报忧”,看到的是“形势大好”,而实际存在的问题却看不到,察不明,使代表视察失去了其制度意义。
不可否认,一些视察方式的改进,如明察结合暗访、陪同视察到无陪同视察等确实能更为真实、深入和全面地了解情况,进一步提高视察实效。但我们更要注意代表视察流于形式的深层次原因,而这不是改进视察方式可以解决的。可以说,改进视察方式对于提高视察质量,只是起了量变的作用,并非治本之策。
三、完善人大代表制度是提高视察实效的最终途径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政治结构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大代表的“权重”也越来越高,应该选举真正具有人民性和代表性的代表进入人民代表大会,这样才能使视察具有实效。同时,应该通过配套的制度改革,使代表素质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应该逐步改变代表的选举方式,使更多选民拥护、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的人进入人大,减少官员的比例。这要从观念上改变认识,把对代表的荣誉性职务认识转变为权力性职务认识,去除这个称谓的政治意义而还原其本体的法律意义,像一些有着具体行政职务的官员,要么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要么会因为顾忌同行或自身单位的利益、面子,往往很难有真正的视察,更不用说实效了。而那些将身份视为荣誉的代表,大约也就更愿意选择诸如听取汇报、查档案等皆大欢喜、不得罪人的视察方式。
视察是一项涉及广泛的工作,有其科学的规律和活动的艺术性。组织代表视察时要注意精选视察内容,选配合适的代表,因为“行家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但这里的行家不一定都是专家学者,还要有一定的利益相关者。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