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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原产江苏射阳县的“射阳大米”成功注册地理标志,成为全国首家使用地理标志的大米集体商标。据介绍,目前全国注册的地理标志有100多件,江苏省注册的地理标志只有9件,其中证明商标8件,集体商标1件,这棵集体商标的独苗苗就是“射阳大米”。据报道,“射阳大米”喜成地理标志后,其产品市场将由过去主要集中在上海、苏州等城市逐步向其他地区扩展。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些特色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地理标志的概念最早产生于欧洲,很多国际公约都接受这个概念。中国加入TRIPS协议后,根据协定的相关原则修改了商标法,并将“地理标志”纳入管理范畴。
自1994年中国开始把地理标志的保护纳入商标保护的范畴,通过利用国际规则对商标与地理标志进行有效的保护,不仅给地方经济注入了活力,也直接促进了农民增收,涌现出不少成功利用地理标志发展农业特色经济的范例。如山东章丘的大葱,注册成地理商标后农民增收3至5倍,种植面积扩大了2/3。又如福建省安溪县的“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登记注册后,出口单价比全国茶叶平均价格高出80%,市场已经从东南亚逐步扩大到日本、欧美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出口7000多吨,创汇3000多万元。
地理标志作为地方特色经济的特色品牌,能够为区域品牌产品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和无限商机,同时也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着独特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地理标志是一种与现代知识有别的“传统资源”,它的构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具体的地理名称与商品名称组合而成,如“瑞士手表”、“北京烤鸭”等;二是以具体的地理名称直接作为地理标志,如香槟(CHAMPAGNE)既是法国的一个省名,又是产于该地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的地理标志。中国在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后,根据协议的有关原则修改了商标法,并把“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调整范畴。现行《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资源,是历史形成的,既是稀缺的,也是不可再生的,不能人为地创造地理标志产品,因此,对于现有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条件的名优农副产品,理应加强保护管理。然而,目前国内农副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与国内丰富的农产品资源相比,人们对于作为保护农副产品“纯正血统”和“身份证明”的地理标志知之甚少,尤其是一些生产者、经营者和销售者普遍存在着一种误解,即认为农产品用不着进行商标或地理标志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事实上,地理标志作为代表产品原产地和品质的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普通商标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地理标志一般是由“地理名称”和“产品名称”组成的,如“麻阳柑橘”、“古丈毛尖”、“漳州香蕉”、“荔浦芋头”等,就是颇具地域特色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热点问题之一,运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推动农业经济发展效果尤为明显,特别是地理标志在提升地方特色产品形象,增加农副产品附加值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些特色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地理标志的概念最早产生于欧洲,很多国际公约都接受这个概念。中国加入TRIPS协议后,根据协定的相关原则修改了商标法,并将“地理标志”纳入管理范畴。
自1994年中国开始把地理标志的保护纳入商标保护的范畴,通过利用国际规则对商标与地理标志进行有效的保护,不仅给地方经济注入了活力,也直接促进了农民增收,涌现出不少成功利用地理标志发展农业特色经济的范例。如山东章丘的大葱,注册成地理商标后农民增收3至5倍,种植面积扩大了2/3。又如福建省安溪县的“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登记注册后,出口单价比全国茶叶平均价格高出80%,市场已经从东南亚逐步扩大到日本、欧美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出口7000多吨,创汇3000多万元。
地理标志作为地方特色经济的特色品牌,能够为区域品牌产品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和无限商机,同时也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着独特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地理标志是一种与现代知识有别的“传统资源”,它的构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具体的地理名称与商品名称组合而成,如“瑞士手表”、“北京烤鸭”等;二是以具体的地理名称直接作为地理标志,如香槟(CHAMPAGNE)既是法国的一个省名,又是产于该地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的地理标志。中国在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后,根据协议的有关原则修改了商标法,并把“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调整范畴。现行《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资源,是历史形成的,既是稀缺的,也是不可再生的,不能人为地创造地理标志产品,因此,对于现有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条件的名优农副产品,理应加强保护管理。然而,目前国内农副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与国内丰富的农产品资源相比,人们对于作为保护农副产品“纯正血统”和“身份证明”的地理标志知之甚少,尤其是一些生产者、经营者和销售者普遍存在着一种误解,即认为农产品用不着进行商标或地理标志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事实上,地理标志作为代表产品原产地和品质的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普通商标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地理标志一般是由“地理名称”和“产品名称”组成的,如“麻阳柑橘”、“古丈毛尖”、“漳州香蕉”、“荔浦芋头”等,就是颇具地域特色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热点问题之一,运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推动农业经济发展效果尤为明显,特别是地理标志在提升地方特色产品形象,增加农副产品附加值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