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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青海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城市化进程速度也逐渐加快,由城市化发展建设需要,面临着大量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问题,人均占有可耕作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少,特别是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青海东部的河湟地区,农民和土地的矛盾日益突显。
关键词: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思考
失地农民问题显得尤为复杂,征用农民的土地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保障等利益问题日益突顯,成为影响青海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难症”;若不及时有效地处理和妥善解决,势必影响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的稳定。让青海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失掉土地的农民能够尽快加入城市的行列,使他们不再成为边缘化群体,能够真正成为城市化建设和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受益者,是我们需要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以及我国现代化的水平和发展速度,同时它关系到青海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更重要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问题!
1 政府需加强调控,不断改革完善征地制度
中国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指出,“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国民经济分配格局,需彻底改变决策观念和决策方式。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已成大趋势,城乡统筹发展已成为现实的迫切要求。不能再固守城市为中心的视角,涉及土地收益分配等与农民利益切身相关的问题,政府应用所作为。”
充分发挥在土地利用中的导向功能,强调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计划调节土地,并进行总量控制。政府要严格把好征地关,有关部门应对城市土地利用需求、资金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等方面进行综合调查研究,要提出真正符合河湟地区总体用地建设计划和规划,做到有计划,按规划供给土地和开发建设。
在征地过程中,充分进行利弊得失的考量,最主要的是要优先考虑包括国家、政府、集体和个人的各方面利益得失,应该统筹兼顾,不能只是考虑政府利益,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和正义,才符合国家和谐发展的大趋势。同时,补偿金额应顺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并在国家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再者,能使被征地有明显不公平待遇,即补偿下限是被征地人的生活水平不能比失地前降低,并且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党的十八大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国家在征用农民土地的实施中,应该提高对农民的安置补偿方式和费用标准,我国的法律明文规定,针对失民农民进行补偿时,不是按照土地的原有价格给予补偿,而是应该考虑到土地的原用途为补偿。现在的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并没有体现土地的利用价值以及土地的潜在的收益,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土地供求矛盾的规律。所以,在征地的过程中,实际补偿方式应该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在给农民的补偿项目中,除了要补偿生产资料外,还应该对农民今后生活的保障给予相应补偿。除此之外,还应该想到,对农民的实偿是否对其以后的生活生产有连续的保障,现在实行的一次性买断和补偿,对于农民今后的生活无法产生持续保障。所以,改变以往一次性补偿而变为连续性补偿,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怎样保障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在一些地方有许多可行的做法,值得借鉴,例如在江苏昆山地区,他们的做法是:有些是一次性兑付的,如,地面建筑、附着物和青苗费。除此之外,根据农户被征用的土地数量,每年每亩责任田补300元,自留地补600元,口粮田补900元,且补贴标准每五年调高一次。这打破了以往的一次性补偿,变为现在的常年补偿,也是农民可持续的全新尝试。从以上可以看到,尽管昆山在这一补偿标准还是很低,但毕竟农民可以年年从土地上得益。与此同时,我省于2010年5月1日在出台《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价(试行)》政策中,提高了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这一政策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征地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也为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 逐步建立建全社会保障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中央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其核心也是将合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使农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
在农民失去得以生存的土地后,国家应有一系列配套保障机制,以解决农民诸如看病、养老、培训等等问题,才是保障农民可持续生计的根本。以此为目标,要采取多种多样的政策制度和措施,加强统筹,从而不断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力度。应该将失地农民纳入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建立相应的保障基金。失地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如果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少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农户,应该从土地征用的下一月起,应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予相应补贴。
2013年年初,青海省首次启动实施青“青海省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种针对失地农牧民的养老保险的工作中,由政府和用地主体缴费而不需要被征地农民缴费就能享受到养老保险的办法,在全国也是首创。随后,青海省建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运行机制。
使得这一制度在全省得到推广和实施,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1.3亿元,在征地过程中,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保范围,这一做法,得到了失地农民的赞同和认可,使征地工作顺利、和谐的推进。
3 加大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力度
加强教育与培训和引导,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破除他们“等、靠、要”的陈旧思想。对失地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开展就业光荣的宣传教育活动,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使他们改变观念,树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持续发展意识,能够主动的去谋取和自身发展相适应的就业岗位,融入社会、加入到市场竞争的行列中。同时,要根据不同的文化层次、不同的年龄以及基本的技能素养,进行有针对性的为他们安排相应的培训,诸如:餐饮服务、修理、厨师、家政服务等技能的培训内容,让他们掌握一门或几门实用技术,能够学到一技之长,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拓宽他们的就业渠道。
4 为失地农民就业提供相应优惠政策和条件
在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的引导方面,政府可以在一些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在贷款数额及方式上,金融部门应适当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鼓励和扶植失地农民发展生产。在税收上,税收部门也应放宽政策,积极鼓励农民就业的顺利进行。失地农民如申请个体工商经营,各部门要简化手续。除此,在就业场地等方面,也要对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给予优惠,降低门槛,鼓励他们积极就业。
关键词: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思考
失地农民问题显得尤为复杂,征用农民的土地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保障等利益问题日益突顯,成为影响青海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难症”;若不及时有效地处理和妥善解决,势必影响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的稳定。让青海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失掉土地的农民能够尽快加入城市的行列,使他们不再成为边缘化群体,能够真正成为城市化建设和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受益者,是我们需要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以及我国现代化的水平和发展速度,同时它关系到青海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更重要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问题!
1 政府需加强调控,不断改革完善征地制度
中国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指出,“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国民经济分配格局,需彻底改变决策观念和决策方式。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已成大趋势,城乡统筹发展已成为现实的迫切要求。不能再固守城市为中心的视角,涉及土地收益分配等与农民利益切身相关的问题,政府应用所作为。”
充分发挥在土地利用中的导向功能,强调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计划调节土地,并进行总量控制。政府要严格把好征地关,有关部门应对城市土地利用需求、资金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等方面进行综合调查研究,要提出真正符合河湟地区总体用地建设计划和规划,做到有计划,按规划供给土地和开发建设。
在征地过程中,充分进行利弊得失的考量,最主要的是要优先考虑包括国家、政府、集体和个人的各方面利益得失,应该统筹兼顾,不能只是考虑政府利益,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和正义,才符合国家和谐发展的大趋势。同时,补偿金额应顺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并在国家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再者,能使被征地有明显不公平待遇,即补偿下限是被征地人的生活水平不能比失地前降低,并且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党的十八大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国家在征用农民土地的实施中,应该提高对农民的安置补偿方式和费用标准,我国的法律明文规定,针对失民农民进行补偿时,不是按照土地的原有价格给予补偿,而是应该考虑到土地的原用途为补偿。现在的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并没有体现土地的利用价值以及土地的潜在的收益,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土地供求矛盾的规律。所以,在征地的过程中,实际补偿方式应该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在给农民的补偿项目中,除了要补偿生产资料外,还应该对农民今后生活的保障给予相应补偿。除此之外,还应该想到,对农民的实偿是否对其以后的生活生产有连续的保障,现在实行的一次性买断和补偿,对于农民今后的生活无法产生持续保障。所以,改变以往一次性补偿而变为连续性补偿,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怎样保障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在一些地方有许多可行的做法,值得借鉴,例如在江苏昆山地区,他们的做法是:有些是一次性兑付的,如,地面建筑、附着物和青苗费。除此之外,根据农户被征用的土地数量,每年每亩责任田补300元,自留地补600元,口粮田补900元,且补贴标准每五年调高一次。这打破了以往的一次性补偿,变为现在的常年补偿,也是农民可持续的全新尝试。从以上可以看到,尽管昆山在这一补偿标准还是很低,但毕竟农民可以年年从土地上得益。与此同时,我省于2010年5月1日在出台《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价(试行)》政策中,提高了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这一政策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征地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也为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 逐步建立建全社会保障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中央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其核心也是将合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使农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
在农民失去得以生存的土地后,国家应有一系列配套保障机制,以解决农民诸如看病、养老、培训等等问题,才是保障农民可持续生计的根本。以此为目标,要采取多种多样的政策制度和措施,加强统筹,从而不断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力度。应该将失地农民纳入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建立相应的保障基金。失地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如果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少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农户,应该从土地征用的下一月起,应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予相应补贴。
2013年年初,青海省首次启动实施青“青海省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种针对失地农牧民的养老保险的工作中,由政府和用地主体缴费而不需要被征地农民缴费就能享受到养老保险的办法,在全国也是首创。随后,青海省建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运行机制。
使得这一制度在全省得到推广和实施,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1.3亿元,在征地过程中,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保范围,这一做法,得到了失地农民的赞同和认可,使征地工作顺利、和谐的推进。
3 加大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力度
加强教育与培训和引导,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破除他们“等、靠、要”的陈旧思想。对失地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开展就业光荣的宣传教育活动,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使他们改变观念,树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持续发展意识,能够主动的去谋取和自身发展相适应的就业岗位,融入社会、加入到市场竞争的行列中。同时,要根据不同的文化层次、不同的年龄以及基本的技能素养,进行有针对性的为他们安排相应的培训,诸如:餐饮服务、修理、厨师、家政服务等技能的培训内容,让他们掌握一门或几门实用技术,能够学到一技之长,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拓宽他们的就业渠道。
4 为失地农民就业提供相应优惠政策和条件
在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的引导方面,政府可以在一些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在贷款数额及方式上,金融部门应适当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鼓励和扶植失地农民发展生产。在税收上,税收部门也应放宽政策,积极鼓励农民就业的顺利进行。失地农民如申请个体工商经营,各部门要简化手续。除此,在就业场地等方面,也要对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给予优惠,降低门槛,鼓励他们积极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