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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首先就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而后就我国针对个人信息安全相关问题的立法状况展开讨论,是深入研究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有力基石。
关键词:个人信息;安全;法律
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一方面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在当前信息化的进程中,各类信息的敏感程度都有所提升,并且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更为凸显,成为当前的关注焦点。
一、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界定
纵观国际环境,“个人信息”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中有着不同的称谓,通常也会以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形式出现,相关概念最早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最具有标志性的概念是1995年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中将个人信息定义为是有关一个被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这个概念本身相对注重人作为数据主体的相关特征以及相关信息的可识别性,即通过数据主体生理、经济以及文化等身份特征展开识别,甚至加以预测。就我国而言,也存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明确将个人信息圈定为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就我国当前的个人信息安全状况看,较大的信息泄露事件包括:程序员网站CSDN数据库被黑客攻击,约600万用户信息被泄露;深圳15万名新生儿资料被泄露;天涯社区用户信息遭窃,涉及4000万用户等。这些被泄露的信息会参与到社会的经济活动中,通常是被用来推进销售以及非理性购买,但是更为严重的是,相关的个人信息泄露还有可能会造成隐性犯罪并且进一步激发犯罪行为。
基于个人信息泄露存在如此大的社会安全隐患,必须就此类问题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考虑。
二、管理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发展及实践
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是与信息化共同发展的,因此就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在法律方面的建设状况而言,国外的发展步伐也相对领先国内。
迄今为止,世界上已经有超过五十个国家和地区制定出相应的针对个人信息实施保护的法律法规,1970年德国黑森州颁布的《资料保护法》是最早诞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随后英国出台了《个人资料保护法》,而日本也制定了《个人情报保护法》,众多国家都纷纷出台相应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获取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我国法律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起步较晚,但是我国的国体决定了法律本身的严密态度。从本质上看,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主要是采用了相对间接的方式,通过保护人格尊严等主体来进一步限制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宪法》是规定了最为根本的总则,其中明确指出公民的人格尊严、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并且确认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在刑事法律体系中,我国刑法第177条对窃取、收买以及非法提供信息卡信息,第253条对私自开启、隐匿以及毁弃邮件、电报和随后增加的出售、非法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都做出了相应的罪责规定。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并且以人格尊严作为起步点进一步对人格损伤以及精神损害等相关一干行为做出了规定,并被明确列为禁止。除此以外,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对于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主体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以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等方面作为基本考量,慎重对待个人信息。从商业环境看,《反不正当竞争法》《邮政法》《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档案法》等多部法律,也都针对于不同专业领域规定了相关信息的使用。
就目前的状况看,我国对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已经初步具备了相对完整的体系。但是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发展,关于此类问题必然还会涌现出更多的相关行为,除了加强法律建设以外,还应当注意在社会范围内加强宣传,引导合理的经济行为,从个人信息的来源和中间市场等多个方面加以管理,才能获得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赵正群,王 进.盗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违法性及其法律责任论析——对“罗彩霞案”的信息法解读[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
[2]张 洋.打击侵害公民信息犯罪取得成果[N].人民日报,2012-04-28.
(作者单位: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关键词:个人信息;安全;法律
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一方面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在当前信息化的进程中,各类信息的敏感程度都有所提升,并且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更为凸显,成为当前的关注焦点。
一、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界定
纵观国际环境,“个人信息”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中有着不同的称谓,通常也会以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形式出现,相关概念最早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最具有标志性的概念是1995年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中将个人信息定义为是有关一个被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这个概念本身相对注重人作为数据主体的相关特征以及相关信息的可识别性,即通过数据主体生理、经济以及文化等身份特征展开识别,甚至加以预测。就我国而言,也存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明确将个人信息圈定为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就我国当前的个人信息安全状况看,较大的信息泄露事件包括:程序员网站CSDN数据库被黑客攻击,约600万用户信息被泄露;深圳15万名新生儿资料被泄露;天涯社区用户信息遭窃,涉及4000万用户等。这些被泄露的信息会参与到社会的经济活动中,通常是被用来推进销售以及非理性购买,但是更为严重的是,相关的个人信息泄露还有可能会造成隐性犯罪并且进一步激发犯罪行为。
基于个人信息泄露存在如此大的社会安全隐患,必须就此类问题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考虑。
二、管理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发展及实践
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是与信息化共同发展的,因此就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在法律方面的建设状况而言,国外的发展步伐也相对领先国内。
迄今为止,世界上已经有超过五十个国家和地区制定出相应的针对个人信息实施保护的法律法规,1970年德国黑森州颁布的《资料保护法》是最早诞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随后英国出台了《个人资料保护法》,而日本也制定了《个人情报保护法》,众多国家都纷纷出台相应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获取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我国法律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起步较晚,但是我国的国体决定了法律本身的严密态度。从本质上看,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主要是采用了相对间接的方式,通过保护人格尊严等主体来进一步限制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宪法》是规定了最为根本的总则,其中明确指出公民的人格尊严、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并且确认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在刑事法律体系中,我国刑法第177条对窃取、收买以及非法提供信息卡信息,第253条对私自开启、隐匿以及毁弃邮件、电报和随后增加的出售、非法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都做出了相应的罪责规定。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并且以人格尊严作为起步点进一步对人格损伤以及精神损害等相关一干行为做出了规定,并被明确列为禁止。除此以外,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对于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主体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以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等方面作为基本考量,慎重对待个人信息。从商业环境看,《反不正当竞争法》《邮政法》《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档案法》等多部法律,也都针对于不同专业领域规定了相关信息的使用。
就目前的状况看,我国对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已经初步具备了相对完整的体系。但是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发展,关于此类问题必然还会涌现出更多的相关行为,除了加强法律建设以外,还应当注意在社会范围内加强宣传,引导合理的经济行为,从个人信息的来源和中间市场等多个方面加以管理,才能获得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赵正群,王 进.盗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违法性及其法律责任论析——对“罗彩霞案”的信息法解读[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
[2]张 洋.打击侵害公民信息犯罪取得成果[N].人民日报,2012-04-28.
(作者单位: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