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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但对其具体适用规定的却含糊不清,尤其是在因果关系理论方面更是一笔带过,给司法实践带来的极大的挑战。在郑州电梯劝烟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就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出现了相矛盾的判断,通过分析该案中的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从而明晰哪种观点更符合我国现实司法之需要,更容易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从而实现公平责任原则本身之公平。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
2017年河南发生了一起著名的电梯劝烟致死案件,此案件在当时可谓轰动一时。一位医生在小区电梯里劝阻另一名吸烟男子欲使其不要在电梯内抽烟,吸烟男子不从于是兩人便在电梯内发生争执,后来小区物业赶到进行调解,物业介入之后这名医生就先行离开,遂即吸烟男子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该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生的劝烟行为非民法中的侵权行为,且与死亡结果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但考虑到该男子是在与其争执后死亡的,两者虽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但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基于公平原则判令医生对死者家属酌情补偿些合理费用。后死者家属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医生劝烟行为适当且无激烈言辞冲突及身体接触,男子死亡系因自身疾病所致,与医生行为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应要求该医生分担责任,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上诉请求。
从该案中引发一点值得我们思考,即民法上公平责任原则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以何种观点为准,是事实因果关系说还是法律因果关系说?较之我国司法实践究竟哪种观点更为合适?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以劝烟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仅存在事实因果关系为由判令杨某承担公平责任,补偿死亡男子家属1.5万元。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为公平责任的适用须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为前提。而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劝烟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无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即该院认为法律上因果关系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和依据,若无法律上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该原则。两次审理结果截然不同这就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热议,因我国当前侵权责任法中仅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须有因果关系,但未就何种因果关系进行深入剖析,在具体案件中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导致社会司法实践中此类矛盾层出不穷。
因果关系在哲学史上被认为是此现象与彼现象之间必然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前者被称之为原因,后者称之为结果。而在民法上我们认为所谓因果关系就是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联系,侵权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原因引发结果对于这一因果关系在理论上不存在任何争议。但这一因果关系也仅仅研究至此就结束了,至少在我国早期民法学界并未对因果关系进行深入挖掘,随着时代的发展,英美法系先进的法律制度被借鉴研究,广大民法学者开始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层次思考,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出现也不断推动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因果关系的认定也逐步从早期的事实因果关系转向了现今在民法学界占主流地位的法律因果关系。例如,张佩霖教授、梁慧星教授都认为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因先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其判断不能仅仅依靠表面上的现象,还要通过其他手段进行综合判断,如科学鉴定的方式。之后再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从而认定究竟何种因素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依此为定案依据。
笔者认为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采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准。因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仅仅依据案件事实本身,并未融入价值判断的因素,其仅是认为:“只要没有被告的侵权行为,那么损失就不会发生,此即损失产生的原因;相反,如果能证明即使不存在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依旧会发生,那么这两者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在甲殴打乙但未致其受伤后,乙在返回家中摔倒致其小腿骨折。在该例中甲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乙小腿骨折与甲的殴打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该观点只要证明乙是在被甲殴打的情况下骑车回家摔倒受伤的,且无其它因素出现。那么甲的殴打行为与乙受伤之间就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故甲应向乙承担侵权责任。如同本案一审一样,尽管法官认为医生的劝烟行为没有过错,但男子的死亡确实是在其劝导行为之后出现的,且无其它外在因素出现,故两者之间被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正是基于此种观点,一审法院以适用公平责任为由判令医生分担一定损失以追求法律上的公平正义。但是,试想如果仅仅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作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那么势必会进一步扩大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导致实际效果有悖立法本意。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类似近因上的判断,在融入价值判断之后,让法官自由的在造成损害结果的众多原因中判断出可直接归责于被告的原因。例如,因为乙的受伤是由其骑车摔倒所致,甲的殴打行为并不会导致乙摔倒,甲的行为与乙损害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可归责于甲,甲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再者如本案中造成吸烟男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心脏病发作所致,并非医生温和的劝烟行为所致,根据近因标准来看其系自身原因所致,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该案的二审法院在审理时亦如此认定,并最终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此结果实质上认可现行学界的主流观点即侵权责任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
综上所述,在我国民法典即将颁布之际,理应在侵权责任编中明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有关因果关系的理论,并将之以白纸黑字的形式记载于法条之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这就要求在今后的司法审判中法官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不仅要从事实上加以判断,更需要从法律层面找到使行为人分担责任的依据,从而避免公平责任原则被滥用,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实现公平责任的本质要求。
参考文献
[1]李娜.论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与完善[J].法制博览,2020(05):181-182.
[2]范贤聪.电梯劝烟案的法律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18(21):41-42.
[3]王文胜.《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规则的构造、表达及其反思——从“郑州电梯劝烟案”说起[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2(05):157-170.
[4]苗蕾. 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的承担[D].沈阳师范大学,2014.
[5]魏振瀛.论构成民事责任条件的因果关系[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03):96-102.
[6]张佩霖.民事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探疑[J].政法论坛,1986(02):28-32.
作者简介:许德文(1996.05.08-),男,汉族,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
2017年河南发生了一起著名的电梯劝烟致死案件,此案件在当时可谓轰动一时。一位医生在小区电梯里劝阻另一名吸烟男子欲使其不要在电梯内抽烟,吸烟男子不从于是兩人便在电梯内发生争执,后来小区物业赶到进行调解,物业介入之后这名医生就先行离开,遂即吸烟男子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该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生的劝烟行为非民法中的侵权行为,且与死亡结果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但考虑到该男子是在与其争执后死亡的,两者虽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但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基于公平原则判令医生对死者家属酌情补偿些合理费用。后死者家属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医生劝烟行为适当且无激烈言辞冲突及身体接触,男子死亡系因自身疾病所致,与医生行为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应要求该医生分担责任,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上诉请求。
从该案中引发一点值得我们思考,即民法上公平责任原则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以何种观点为准,是事实因果关系说还是法律因果关系说?较之我国司法实践究竟哪种观点更为合适?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以劝烟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仅存在事实因果关系为由判令杨某承担公平责任,补偿死亡男子家属1.5万元。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为公平责任的适用须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为前提。而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劝烟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无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即该院认为法律上因果关系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和依据,若无法律上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该原则。两次审理结果截然不同这就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热议,因我国当前侵权责任法中仅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须有因果关系,但未就何种因果关系进行深入剖析,在具体案件中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导致社会司法实践中此类矛盾层出不穷。
因果关系在哲学史上被认为是此现象与彼现象之间必然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前者被称之为原因,后者称之为结果。而在民法上我们认为所谓因果关系就是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联系,侵权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原因引发结果对于这一因果关系在理论上不存在任何争议。但这一因果关系也仅仅研究至此就结束了,至少在我国早期民法学界并未对因果关系进行深入挖掘,随着时代的发展,英美法系先进的法律制度被借鉴研究,广大民法学者开始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层次思考,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出现也不断推动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因果关系的认定也逐步从早期的事实因果关系转向了现今在民法学界占主流地位的法律因果关系。例如,张佩霖教授、梁慧星教授都认为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因先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其判断不能仅仅依靠表面上的现象,还要通过其他手段进行综合判断,如科学鉴定的方式。之后再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从而认定究竟何种因素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依此为定案依据。
笔者认为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采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准。因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仅仅依据案件事实本身,并未融入价值判断的因素,其仅是认为:“只要没有被告的侵权行为,那么损失就不会发生,此即损失产生的原因;相反,如果能证明即使不存在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依旧会发生,那么这两者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在甲殴打乙但未致其受伤后,乙在返回家中摔倒致其小腿骨折。在该例中甲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乙小腿骨折与甲的殴打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该观点只要证明乙是在被甲殴打的情况下骑车回家摔倒受伤的,且无其它因素出现。那么甲的殴打行为与乙受伤之间就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故甲应向乙承担侵权责任。如同本案一审一样,尽管法官认为医生的劝烟行为没有过错,但男子的死亡确实是在其劝导行为之后出现的,且无其它外在因素出现,故两者之间被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正是基于此种观点,一审法院以适用公平责任为由判令医生分担一定损失以追求法律上的公平正义。但是,试想如果仅仅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作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那么势必会进一步扩大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导致实际效果有悖立法本意。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类似近因上的判断,在融入价值判断之后,让法官自由的在造成损害结果的众多原因中判断出可直接归责于被告的原因。例如,因为乙的受伤是由其骑车摔倒所致,甲的殴打行为并不会导致乙摔倒,甲的行为与乙损害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可归责于甲,甲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再者如本案中造成吸烟男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心脏病发作所致,并非医生温和的劝烟行为所致,根据近因标准来看其系自身原因所致,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该案的二审法院在审理时亦如此认定,并最终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此结果实质上认可现行学界的主流观点即侵权责任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
综上所述,在我国民法典即将颁布之际,理应在侵权责任编中明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有关因果关系的理论,并将之以白纸黑字的形式记载于法条之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这就要求在今后的司法审判中法官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不仅要从事实上加以判断,更需要从法律层面找到使行为人分担责任的依据,从而避免公平责任原则被滥用,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实现公平责任的本质要求。
参考文献
[1]李娜.论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与完善[J].法制博览,2020(05):181-182.
[2]范贤聪.电梯劝烟案的法律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18(21):41-42.
[3]王文胜.《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规则的构造、表达及其反思——从“郑州电梯劝烟案”说起[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2(05):157-170.
[4]苗蕾. 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的承担[D].沈阳师范大学,2014.
[5]魏振瀛.论构成民事责任条件的因果关系[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03):96-102.
[6]张佩霖.民事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探疑[J].政法论坛,1986(02):28-32.
作者简介:许德文(1996.05.08-),男,汉族,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