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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材料质量证明书是钢板等原材料的一项重要质量文件,在核工程中尤其重要。文章根据国内标准规范要求和行业实际情况对质量证明书的要求以及与钢板材料生产、制造、检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进行了讨论,阐明生产、试验各环节的参与方出具的质量检验文件内容取决于合同的责任范围,在保持材料追溯性的情况下,最终产品的质量证明书形式应是灵活的,可由多个质量检验文件组成,只要内容满足要求即可。
关键词: 钢材 采购 质量证明 检验文件
一、背景
某项目设备生产单位依据GB/T3274 -2017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钢板》 从钢材经销商处采购一块现货钢板用于设备生产,经销商提供的质量检验文件为钢厂出具的“成分检验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化学成分指标,无力学性能指标)。 设备生产单位入厂收货时按标准GB/T 3274的要求对钢板化学成分、拉伸、弯曲、冲击性能等技术指标进行了检验,合格后出具了质量检验文件(包含力学性能指标、表面质量等),办理了入库手续。 项目用户代表查验时提出材料质量检验文件不符合要求,必须要有一份由钢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同时包含化学成分、拉伸、弯曲和冲击性能指标)方可使用该钢板。
针对原材料质量证明书究竟应如何出具以及标准应用问题,双方存在不同观点。设备生产单位认为钢厂出具的“成分检验证明书”+设备制造厂出具的“复验质量证明文件”合并使用可满足标准GB/T3274 -2017等对钢板材料 “质量证明书”的有关要求。 GB/T3274等相关标准条文没有任何一条排除用多份文件作为质量证明书的方式,其引用的GB/T18253也没有强制规定“质量证明书”只能由钢厂唯一一方出具。供应链各环节的中间商和采购方通过其相应的检验和/或试验确认了技术指标的符合性、材料可追溯性,在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可独立签发与其合同总的责任范围对应的钢板质量证明书,并应同时不做修改地提供此前制造/检验环节的质量检验文件。
用户代表认为钢板必须要有“质量证明书”,且“质量证明书”必须由钢厂出具,因为钢厂是生产/制造单位,其他方不能出具(无资格出具);非钢板的生產厂(钢厂)的其他单位,即使愿意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也不能出具。
双方产生分歧的主要有2点:一是质量证明书应该由谁出具;第二点的分歧为潜在的,即质量证明书的形式(即是否必须要存在一份叫做“质量证明书”的文件)。
二、对国家标准中有关要求的应用分析
在核工程中,钢板等原材料时需要随货交付何种检验文件,通常由合同和/或标准来规定明确。在合同和标准允许的边界范围中,可以采用适宜便当的方式来实现。
本例中钢板采购时确定依据的标准为国家推荐标准GB/T3274,该标准根据国标GB/T 1.1-2009确定的规则由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草,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3)归口。2017年2月28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当年11月1日实施。
GB/T3274 规定了钢板的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只在第8部分“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中要求“钢板和钢带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47的规定。钢板和钢带的质量证明书类型可按GB/T 18253的规定。”GB/T3274将质量证明书类型或检验报告类型、内容等进一步细节的规定指向了其他标准。
GB/T 247 2008 《钢板和钢带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 247参考了ASTM A 700:2005,主要规定了包装的措施、钢板标志的要求、运输和贮存的要求,在第8部分对质量证明书进行了规定:
“每批交货的钢板或钢带应附有证明该批钢板或钢带符合标准规定及订货内容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可以以纸制或电子数据格式提供。质量证明书的类型应符合GB/T 18253的规定。质量证明书上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b) 需方名称;
c) 合同号;
d) 品种名称;
e) 标准号;
f) 规格;
g) 级别(如有必要);
h) 牌号及能够追踪从刚才到冶炼的识别号码;
i) 交货状态(如有必要);
j) 重量,件数;
k) 规定的各项试验结果;
l) 供方有关部门的印记或有关部门签字;
m)发货日期或生产日期;
n) 相关标准规定的认证标记(如有必要)。”
国标GB/T18253:2000《钢及钢产品 检验文件类型》等同于ISO10474:1991,前言中规定应与GB/T 17505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或产品标准一起使用。GB/T18253:2000 主要规定了钢及钢产品按合同要求交货时,向需方提供的不同类型的检验文件。在第5、第6、第7条分别规定了几种检验文件的类型,如下:
1)、“由生产厂授权的检验代表(也可能是生产部门人员)进行检验和试验出具的检验文件”:
● 符合合同的证明书(不提供任何检验结果的文件,根据非规定检验和试验出具);
● 试验报告(符合合同要求,并提供非规定检验结果);
● 规定试验报告(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并提供规定检验和试验结果, 仅在没有独立的检验部门时实施)
2)、“由被授权的独立于生产部门的检验代表,根据规定试验要求进行的检验和试验出具的检验文件。有以下三种不同类型的检验证明书:
● 5.1A 由官方条例指定的检验代表按照官方条例和相应的技术法规确认和签发的。 ● 5.1B 由生产厂授权的独立于生产部门的检验代表确认,由独立于生产部门的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
● 5.1C由需方授权的检验代表按照合同的规定确认和签发的。
此外,还有由生产厂授权的独立于生产部门的检验代表和需方授权的检验代表按照特殊协议共同批准的检验证明书,通常称检验报告5.2。
由国标有关条文可知,独立于生产部门的含义比较广泛,独立于生产制造厂之外的人员也是允许的。国标GB/T17505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第3.6条明确,检验代表可以为一个或几个人,他们应是“a) 政府法规中指定的检查官; b) 生产厂委托的代表,他们不能是生产线上任一生产工序中的人,而应作为用户代表; c)用户委托的代表。” 从这个角度,独立于生产制造厂之外的人员也可以签发相应的质量检验文件。另外,标准GB/T17505 第8.3.1.2条还明确即使对于规定的检验和试验,试验场所也可以在双方协商的另一处进行或在政府认可检验单位进行。
3)、由加工商或中间商提供的检验文件
当加工商或中间商提供产品时,必须向需方提供不做任何修改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生产厂检验文件,同时保证追溯性。如果加工商或中间商以任何方式改变了产品的状态或尺寸,则应提供一份符合这些新情况的附加文件。该文件也适用于在之前环节的生产厂的检验文件中不包含的所有特殊要求。检验文件由签发该文件的部门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签字或盖章。
这类由加工商或中间商提供的检验文件是与钢材原材料的流通特点相适应的,当材料流通经过多个环节时尤其重要,它提供了一种灵活的方式—即满足最终技术要求的材料可以由多个公司合作完成。
三、质量证明文件与采购合同责任的联系
物项的供应是由一系列或复杂或简单的过程来实现的,如何进行各类物项的供应或采购是一个从经营管理角度综合考虑的问题,核心就是可以高效、经济、保质保量地获得物项。在这些过程中,通过质量检验就是为了对物项的一个和多个要求的指标特性进行观察、试验、测量,并将结果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特性的合格情况。各阶段需要检验什么指标特性与各环节的合同责任范围有密切关系。
一个比较广泛的例子是产品的代工生产,从服装、芯片到手机等电子产品都有大量采用代工生产的例子,出品方可以把产品的部分或全部的制造、检验活动委托给若干个代工厂,代工厂根据委托的合同范围向出品方负责,出品方向顾客销售产品并提供检验合格证明、质量保证文件等,在這种情况下,虽然产品是在各代工厂进行生产和/或检验的,但向客户承担该产品的总体质量责任的是出品方,有一份出品方的检验合格证明或质量证明书即可。
由于核工程的产品规格多,批量小,对钢板等金属材料可能出现通过中间商或者加工商处理后再销售的情况,也可能根据采购方的要求由若干个制造单位进行生产和/或检验。一方面的原因可能是处于商业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集中不同企业的技术、资源优势。每一个加工商或者中间商的操作都可能会改变前一道环节的产品性能状态,为了确认经处理后的材料质量,需要确认各环节的“处理”活动对物项质量的影响。当会对各规定的指标特性造成影响时,就需在上一环节的基础上补充提供质量检验文件。在国家标准GB/T15574 《钢产品分类》中第3部分对钢的工业产品分类中就按照生产工序将钢产品分为初产品、半成品、轧制成品和最终产品、锻制条钢。最终产品的完成可以由一个厂家完成、也可由多个厂家合作,各参与方负责的范围由采购合同划定,例如可以只负责熔炼和轧制,检验试验环节可以由采购方另委托其他公司实施,这是采购方的自由选择的权利。 当所有的制造检验完成后,只要各环节的文件整体能够说明材料的性能并可保持追溯性的话,即可以满足钢板制造标准的要求。
四、结论
按照国内钢板原材料制造的标准,可以看出由于钢材原材料供货环节多,核工程中产品规格复杂,用量小,要保证产品合格、质量证明文件符合标准要求,可以有不同的实现方法。
1、原材料的质量检验文件的类型可以有多种,质量证明文件可由采购环节中各参与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出具。
2、各单位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要与合同的工作范围相适应,只要包含标准中规定的内容、不违反标准要求即可,形式可以灵活。 但要保证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追溯性。
参考文献
[1] GB∕T 3274-2017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钢板和钢带
[2] GB∕T247-2008 钢板和钢带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3] GBT∕ 18253-2000 钢及钢产品 检验文件的类型
关键词: 钢材 采购 质量证明 检验文件
一、背景
某项目设备生产单位依据GB/T3274 -2017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钢板》 从钢材经销商处采购一块现货钢板用于设备生产,经销商提供的质量检验文件为钢厂出具的“成分检验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化学成分指标,无力学性能指标)。 设备生产单位入厂收货时按标准GB/T 3274的要求对钢板化学成分、拉伸、弯曲、冲击性能等技术指标进行了检验,合格后出具了质量检验文件(包含力学性能指标、表面质量等),办理了入库手续。 项目用户代表查验时提出材料质量检验文件不符合要求,必须要有一份由钢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同时包含化学成分、拉伸、弯曲和冲击性能指标)方可使用该钢板。
针对原材料质量证明书究竟应如何出具以及标准应用问题,双方存在不同观点。设备生产单位认为钢厂出具的“成分检验证明书”+设备制造厂出具的“复验质量证明文件”合并使用可满足标准GB/T3274 -2017等对钢板材料 “质量证明书”的有关要求。 GB/T3274等相关标准条文没有任何一条排除用多份文件作为质量证明书的方式,其引用的GB/T18253也没有强制规定“质量证明书”只能由钢厂唯一一方出具。供应链各环节的中间商和采购方通过其相应的检验和/或试验确认了技术指标的符合性、材料可追溯性,在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可独立签发与其合同总的责任范围对应的钢板质量证明书,并应同时不做修改地提供此前制造/检验环节的质量检验文件。
用户代表认为钢板必须要有“质量证明书”,且“质量证明书”必须由钢厂出具,因为钢厂是生产/制造单位,其他方不能出具(无资格出具);非钢板的生產厂(钢厂)的其他单位,即使愿意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也不能出具。
双方产生分歧的主要有2点:一是质量证明书应该由谁出具;第二点的分歧为潜在的,即质量证明书的形式(即是否必须要存在一份叫做“质量证明书”的文件)。
二、对国家标准中有关要求的应用分析
在核工程中,钢板等原材料时需要随货交付何种检验文件,通常由合同和/或标准来规定明确。在合同和标准允许的边界范围中,可以采用适宜便当的方式来实现。
本例中钢板采购时确定依据的标准为国家推荐标准GB/T3274,该标准根据国标GB/T 1.1-2009确定的规则由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草,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3)归口。2017年2月28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当年11月1日实施。
GB/T3274 规定了钢板的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只在第8部分“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中要求“钢板和钢带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47的规定。钢板和钢带的质量证明书类型可按GB/T 18253的规定。”GB/T3274将质量证明书类型或检验报告类型、内容等进一步细节的规定指向了其他标准。
GB/T 247 2008 《钢板和钢带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 247参考了ASTM A 700:2005,主要规定了包装的措施、钢板标志的要求、运输和贮存的要求,在第8部分对质量证明书进行了规定:
“每批交货的钢板或钢带应附有证明该批钢板或钢带符合标准规定及订货内容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可以以纸制或电子数据格式提供。质量证明书的类型应符合GB/T 18253的规定。质量证明书上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b) 需方名称;
c) 合同号;
d) 品种名称;
e) 标准号;
f) 规格;
g) 级别(如有必要);
h) 牌号及能够追踪从刚才到冶炼的识别号码;
i) 交货状态(如有必要);
j) 重量,件数;
k) 规定的各项试验结果;
l) 供方有关部门的印记或有关部门签字;
m)发货日期或生产日期;
n) 相关标准规定的认证标记(如有必要)。”
国标GB/T18253:2000《钢及钢产品 检验文件类型》等同于ISO10474:1991,前言中规定应与GB/T 17505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或产品标准一起使用。GB/T18253:2000 主要规定了钢及钢产品按合同要求交货时,向需方提供的不同类型的检验文件。在第5、第6、第7条分别规定了几种检验文件的类型,如下:
1)、“由生产厂授权的检验代表(也可能是生产部门人员)进行检验和试验出具的检验文件”:
● 符合合同的证明书(不提供任何检验结果的文件,根据非规定检验和试验出具);
● 试验报告(符合合同要求,并提供非规定检验结果);
● 规定试验报告(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并提供规定检验和试验结果, 仅在没有独立的检验部门时实施)
2)、“由被授权的独立于生产部门的检验代表,根据规定试验要求进行的检验和试验出具的检验文件。有以下三种不同类型的检验证明书:
● 5.1A 由官方条例指定的检验代表按照官方条例和相应的技术法规确认和签发的。 ● 5.1B 由生产厂授权的独立于生产部门的检验代表确认,由独立于生产部门的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
● 5.1C由需方授权的检验代表按照合同的规定确认和签发的。
此外,还有由生产厂授权的独立于生产部门的检验代表和需方授权的检验代表按照特殊协议共同批准的检验证明书,通常称检验报告5.2。
由国标有关条文可知,独立于生产部门的含义比较广泛,独立于生产制造厂之外的人员也是允许的。国标GB/T17505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第3.6条明确,检验代表可以为一个或几个人,他们应是“a) 政府法规中指定的检查官; b) 生产厂委托的代表,他们不能是生产线上任一生产工序中的人,而应作为用户代表; c)用户委托的代表。” 从这个角度,独立于生产制造厂之外的人员也可以签发相应的质量检验文件。另外,标准GB/T17505 第8.3.1.2条还明确即使对于规定的检验和试验,试验场所也可以在双方协商的另一处进行或在政府认可检验单位进行。
3)、由加工商或中间商提供的检验文件
当加工商或中间商提供产品时,必须向需方提供不做任何修改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生产厂检验文件,同时保证追溯性。如果加工商或中间商以任何方式改变了产品的状态或尺寸,则应提供一份符合这些新情况的附加文件。该文件也适用于在之前环节的生产厂的检验文件中不包含的所有特殊要求。检验文件由签发该文件的部门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签字或盖章。
这类由加工商或中间商提供的检验文件是与钢材原材料的流通特点相适应的,当材料流通经过多个环节时尤其重要,它提供了一种灵活的方式—即满足最终技术要求的材料可以由多个公司合作完成。
三、质量证明文件与采购合同责任的联系
物项的供应是由一系列或复杂或简单的过程来实现的,如何进行各类物项的供应或采购是一个从经营管理角度综合考虑的问题,核心就是可以高效、经济、保质保量地获得物项。在这些过程中,通过质量检验就是为了对物项的一个和多个要求的指标特性进行观察、试验、测量,并将结果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特性的合格情况。各阶段需要检验什么指标特性与各环节的合同责任范围有密切关系。
一个比较广泛的例子是产品的代工生产,从服装、芯片到手机等电子产品都有大量采用代工生产的例子,出品方可以把产品的部分或全部的制造、检验活动委托给若干个代工厂,代工厂根据委托的合同范围向出品方负责,出品方向顾客销售产品并提供检验合格证明、质量保证文件等,在這种情况下,虽然产品是在各代工厂进行生产和/或检验的,但向客户承担该产品的总体质量责任的是出品方,有一份出品方的检验合格证明或质量证明书即可。
由于核工程的产品规格多,批量小,对钢板等金属材料可能出现通过中间商或者加工商处理后再销售的情况,也可能根据采购方的要求由若干个制造单位进行生产和/或检验。一方面的原因可能是处于商业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集中不同企业的技术、资源优势。每一个加工商或者中间商的操作都可能会改变前一道环节的产品性能状态,为了确认经处理后的材料质量,需要确认各环节的“处理”活动对物项质量的影响。当会对各规定的指标特性造成影响时,就需在上一环节的基础上补充提供质量检验文件。在国家标准GB/T15574 《钢产品分类》中第3部分对钢的工业产品分类中就按照生产工序将钢产品分为初产品、半成品、轧制成品和最终产品、锻制条钢。最终产品的完成可以由一个厂家完成、也可由多个厂家合作,各参与方负责的范围由采购合同划定,例如可以只负责熔炼和轧制,检验试验环节可以由采购方另委托其他公司实施,这是采购方的自由选择的权利。 当所有的制造检验完成后,只要各环节的文件整体能够说明材料的性能并可保持追溯性的话,即可以满足钢板制造标准的要求。
四、结论
按照国内钢板原材料制造的标准,可以看出由于钢材原材料供货环节多,核工程中产品规格复杂,用量小,要保证产品合格、质量证明文件符合标准要求,可以有不同的实现方法。
1、原材料的质量检验文件的类型可以有多种,质量证明文件可由采购环节中各参与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出具。
2、各单位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要与合同的工作范围相适应,只要包含标准中规定的内容、不违反标准要求即可,形式可以灵活。 但要保证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追溯性。
参考文献
[1] GB∕T 3274-2017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钢板和钢带
[2] GB∕T247-2008 钢板和钢带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3] GBT∕ 18253-2000 钢及钢产品 检验文件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