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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员额制改革不仅可促进法官队伍的精英化、法官管理的去行政化、突出法院的审判核心职能、增强法官职业保障、确保审判独立,还能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本文将对法官员额制度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完善此制度进微薄之力。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司法资源;职业保障
一、目前法官员额制改革中面临的冲突
我国虽在20世纪80年代便有学者开始讨论法官员额制在我国推行的可行性,但在实践改革中却进展缓慢。截至2016年底,全国大多数法院基本都已完成首批员额法官的遴选,员额制改革基本全面“落地”。员额制改革旨在推动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重心的司法资源配置模式,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推进的格局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是实现司法改革目标的前提性改革。但从总体上看,法官员额改革面临以下几方面冲突:
一是案件数上升与法官数量减少之间的冲突。客观上,员额法官基本上是在原有法官中择优考核产生,控制在一定比例,人数有大幅度减少,且入额的院庭领导依然承担繁重的行政事务,影响了办案效率;同时,现有案件数量仍呈上升态势,案件(纠纷)分流机制还不健全。
二是分类管理后的利益差别与心理落差之间的冲突。以往法院内部人员发展路径单一,员额制改革在原有基础上对内部人员划分为不同管理序列,实行不同的发展路径和待遇。虽然这是改革必经的阵痛过程,但目前分流等消化举措不多,不同类别人员尤其是辅助人员发展路径不甚明确,不少新老人员不适应,容易出现新的矛盾,制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三是法官激励需求旺盛与制度供给不足之间的冲突。员额制改革虽然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管理体系,但仍然遵循人力资源最优配置的基本要求。一方面,现有薪酬待遇、职业保障等措施还达不到维持法官应有的尊严和体面;另一方面,员额法官的评价制度与绩效评估体系还未建立,制约着员额退出、惩戒和激励机制的形成。
四是法院整体形象的聚合性与法官个体素质差异性之间的冲突。改革旨在提升司法公信力,重树司法权威,法官的行为不仅仅是其个人行为,更是法院的行为和外在形象的直接体现。改革后,放权给员额法官,案件裁判由法官、合议庭决定,但短期内法官压力增大、转岗适应等因素导致法官个体素质存在差异,加上目前裁判思维和方法的训练和指导不足,容易导致审判质效波动,对法院整体形象产生影响。
五是法官职业尊荣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冲突。长久以来,我国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已形成较为成熟、固定的模式。员额制改革后,审判模式和观念需要大幅度的变革,诉讼体系及资源配置科学性还不足,尊崇法官的社会共识还没有形成,都制约着法官提升职业荣誉感。
二、完善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建议
一是培养充足的法官后备队伍。传统的学徒式法官培养模式(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实质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年轻法官的培养应当吸收学徒式培养模式中的有益成分,形成“法官助理—限权法官—员额法官”的新路径。法官助理可当从正规法学院校毕业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科毕业生中招收,主要承担阅卷、财产保全、庭前调查、法律检索等技术性审判辅助事务,经过遴选可作为限权法官,在资深员额法官的监督和指导下从简单案件着手参与案件审理,逐步成长为合格的员额法官。
二是激励入额法官工作热情。员额法官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对于入额法官,既要通過提高薪酬待遇、加强职业保障等措施维持其足够的尊严和体面,稳定法官队伍;又要防止管理方式的僵化,缺乏生机。对于不合格或有损法官尊荣的法官,要及时按程序退出,给优秀人才留下入额的空间和希望。
三是实现法官的自我管理。再对员额制法官适度管理同时,也应发挥法官自我管理的作用。可以建立由全院员额法官参加的法官会议,作为法官进行自我管理的自治性组织。法官会议成员地位平等,讨论决策的事项包括法官业绩评价项目、程序、方法的设计及结果的运用,法官等级择优选升的方案,绩效奖金发放的具体办法等等,推动法官广泛参与涉及自身权益的决策与管理,调动法官自我管理的主动性,凝聚改革共识和正能量。
四是配备稳定的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充足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厘清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各自的职责划分,有助于让法官从事务性工作的负担中解放出来。长远来看,审判辅助人员的配备不仅要有数量,还要有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要求,不仅要具备专业技能,还要与法官默契配合。可尽快对审判辅助人员进行专门立法,在法律上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招录标准、身份性质、职责分工、职业保障等问题。
三、总结
总之,实施法官员额制度十分必要,同时建立相关配套措施,可以带动法官遴选、职业保障、辅助人员配备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对法院整体工作和法官个体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更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陈陟云,孙文波:《法官员额问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2]陈瑞华:《员额制改革的新课题》,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
作者简介:郭新政(1991-),男,贵州民族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司法资源;职业保障
一、目前法官员额制改革中面临的冲突
我国虽在20世纪80年代便有学者开始讨论法官员额制在我国推行的可行性,但在实践改革中却进展缓慢。截至2016年底,全国大多数法院基本都已完成首批员额法官的遴选,员额制改革基本全面“落地”。员额制改革旨在推动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重心的司法资源配置模式,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推进的格局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是实现司法改革目标的前提性改革。但从总体上看,法官员额改革面临以下几方面冲突:
一是案件数上升与法官数量减少之间的冲突。客观上,员额法官基本上是在原有法官中择优考核产生,控制在一定比例,人数有大幅度减少,且入额的院庭领导依然承担繁重的行政事务,影响了办案效率;同时,现有案件数量仍呈上升态势,案件(纠纷)分流机制还不健全。
二是分类管理后的利益差别与心理落差之间的冲突。以往法院内部人员发展路径单一,员额制改革在原有基础上对内部人员划分为不同管理序列,实行不同的发展路径和待遇。虽然这是改革必经的阵痛过程,但目前分流等消化举措不多,不同类别人员尤其是辅助人员发展路径不甚明确,不少新老人员不适应,容易出现新的矛盾,制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三是法官激励需求旺盛与制度供给不足之间的冲突。员额制改革虽然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管理体系,但仍然遵循人力资源最优配置的基本要求。一方面,现有薪酬待遇、职业保障等措施还达不到维持法官应有的尊严和体面;另一方面,员额法官的评价制度与绩效评估体系还未建立,制约着员额退出、惩戒和激励机制的形成。
四是法院整体形象的聚合性与法官个体素质差异性之间的冲突。改革旨在提升司法公信力,重树司法权威,法官的行为不仅仅是其个人行为,更是法院的行为和外在形象的直接体现。改革后,放权给员额法官,案件裁判由法官、合议庭决定,但短期内法官压力增大、转岗适应等因素导致法官个体素质存在差异,加上目前裁判思维和方法的训练和指导不足,容易导致审判质效波动,对法院整体形象产生影响。
五是法官职业尊荣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冲突。长久以来,我国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已形成较为成熟、固定的模式。员额制改革后,审判模式和观念需要大幅度的变革,诉讼体系及资源配置科学性还不足,尊崇法官的社会共识还没有形成,都制约着法官提升职业荣誉感。
二、完善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建议
一是培养充足的法官后备队伍。传统的学徒式法官培养模式(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实质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年轻法官的培养应当吸收学徒式培养模式中的有益成分,形成“法官助理—限权法官—员额法官”的新路径。法官助理可当从正规法学院校毕业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科毕业生中招收,主要承担阅卷、财产保全、庭前调查、法律检索等技术性审判辅助事务,经过遴选可作为限权法官,在资深员额法官的监督和指导下从简单案件着手参与案件审理,逐步成长为合格的员额法官。
二是激励入额法官工作热情。员额法官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对于入额法官,既要通過提高薪酬待遇、加强职业保障等措施维持其足够的尊严和体面,稳定法官队伍;又要防止管理方式的僵化,缺乏生机。对于不合格或有损法官尊荣的法官,要及时按程序退出,给优秀人才留下入额的空间和希望。
三是实现法官的自我管理。再对员额制法官适度管理同时,也应发挥法官自我管理的作用。可以建立由全院员额法官参加的法官会议,作为法官进行自我管理的自治性组织。法官会议成员地位平等,讨论决策的事项包括法官业绩评价项目、程序、方法的设计及结果的运用,法官等级择优选升的方案,绩效奖金发放的具体办法等等,推动法官广泛参与涉及自身权益的决策与管理,调动法官自我管理的主动性,凝聚改革共识和正能量。
四是配备稳定的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充足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厘清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各自的职责划分,有助于让法官从事务性工作的负担中解放出来。长远来看,审判辅助人员的配备不仅要有数量,还要有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要求,不仅要具备专业技能,还要与法官默契配合。可尽快对审判辅助人员进行专门立法,在法律上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招录标准、身份性质、职责分工、职业保障等问题。
三、总结
总之,实施法官员额制度十分必要,同时建立相关配套措施,可以带动法官遴选、职业保障、辅助人员配备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对法院整体工作和法官个体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更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陈陟云,孙文波:《法官员额问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2]陈瑞华:《员额制改革的新课题》,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
作者简介:郭新政(1991-),男,贵州民族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